关于印发《“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2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办2021406

 

关于印发《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

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21-21)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5日

 

 

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统一规范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运行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能级和监管效率,确保企业(单位)办事规范、高效、便捷、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市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和区国资委,通过服务大厅平台办理市国资委审批、监管和服务等各类工作事项。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服务大厅平台运行管理,遵循统一归口、集约高效、规范有序、共享共用、安全可控的原则,为企业(单位)办事提供服务。

第四条(平台定位)

服务大厅平台是以上海国资国企核心价值理念为指引,以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建设原则,以切实提升国资国企服务能级和服务规范为工作目标,按照全市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建设运营的线上线下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市国资委审批、监管和服务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通知通告、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监督检查、办理审批服务、提交数据材料等。

第五条(平台功能)

服务大厅平台包括线上服务大厅和线下服务大厅,实现国资委涉企事项统一门户登录,统一申请办理,统一客服解答。

(一)线上服务大厅。主要办理管理服务类、监督检查类和通知通告类等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包括:党建工作、政策咨询、审批管理、综合服务等;监督检查类事项包括:监督检查、重点工作、业务系统等;通知通告类事项包括:通知、通告、通报、工作提示函及相关公示。

1.党建工作。企业(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事项,包括评优评先、材料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2.政策咨询。国资监管有关政策的发布、解读以及咨询问答等。

3.审批管理。依据国资国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

4.综合服务。市国资委服务企业的相关事项,以及需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和评优评先事项

5.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检查以及事中事后监督事项等。

6.重点工作。对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市国资委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7.业务系统。包括市国资委已有和新建的业务信息系统。

8.通知通告。用于发布各类通知、通告、通报、工作提示函及相关公示。

(二)线下服务大厅。是与线上服务大厅协同联动的实体办理窗口,实行一窗受理,统一办理,并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企业(单位)可以在线下服务大厅单一窗口办理线上所有事项。此外,线下服务大厅还承担纸质办事材料的收取和初审,现场解答企业(单位)咨询,反馈企业(单位)办理结果,发放纸质批复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组织机构)

在市国资委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下,成立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工作推进小组),由市国资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财务评价处、信息化管理处、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绩效评价事务中心负责同志为组员。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服务大厅平台建设制度、方案和重要事项等。

工作推进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市国资委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财务评价处、信息化管理处、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绩效评价事务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工作专班负责服务大厅平台建设的具体工作,包括编制计划、制订制度、开发建设、运行管理等。

市国资委各责任处室为承办对象,负责受理、办理服务大厅平台各类事项;企业(单位)为使用对象,通过服务大厅平台办理各类事项、提出政策咨询等,并指定专人对接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服务大厅建设的规划、协调、推进和监督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负责涉密信息和系统的保密审查。

(三)人事处统筹工作岗位和人员编制配备。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梳理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清单,做好办事指南审核、修订和更新工作。

(五)财务评价处负责服务大厅建设的经费保障。

(六)信息化管理处、绩效评价事务中心负责协调保障线上服务大厅建设、运转和安全。

(七)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线下服务大厅的建设与管理,政策咨询解答及部分审批、服务事项办理。

(八)各责任处室在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工作推进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做好政策咨询解答、事项纳入和退出、办事指南编制和具体事项办理等工作,也可通过服务大厅平台发布通知通告、收集数据材料等。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八条(办理事项)

服务大厅平台办理事项是市国资委依职责开展的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各责任处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将所涉及的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服务大厅平台,实现对企业(单位)的统一归口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及重大敏感信息、不宜纳入的事项,须经工作推进小组批准同意后不再纳入。

第九条(事项纳入)

根据事项类型,所有事项纳入按规定程序执行:

(一)审批管理、综合服务、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工作。参照市一网通办办理规范,责任处室提交事项纳入登记表,编制办事指南,制作办理流程图,经政策法规处初审、办公室复核后,报工作推进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由信息化管理处负责组织线上事项实施和上线相关工作,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线下相关工作。部分审批事项需对接全市一网通办平台办理,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开发建设。

(二)政策咨询。各类政策文件形成后由责任处室在线上服务大厅发布,并由责任处室指定专人对企业(单位)提出相应政策咨询进行解答。

(三)业务系统。根据市国资委责任处室工作要求,报工作推进小组审批后纳入服务大厅,实现企业(单位)统一门户登录和办理。

(四)通知通告。线上服务大厅各类通知、通告等须经办公室审核,报委分管领导审批用印后由责任处室发布。

第十条(事项暂停、恢复或终止)

接入服务大厅的事项需要暂停、恢复或终止的,应当向服务大厅工作推进小组提出正式申请,经工作推进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通过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统一发布通告。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统一门户)

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是对企业(单位)办事的一门式服务窗口,面向企业(单位)实现五统一,包括:统一门户应用访问和授权管理、统一办事服务和业务应用入口、统一办事服务标准和运行管理模式、统一消息反馈和结果查询渠道、统一数据查验和赋能服务。

第十二条(门户登录)

线上服务大厅建设在国资监管网(市国资委系统VPN网)上。市国资委将向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和区国资委分配单位专用账号和密码,用于登录线上服务大厅办理事项(部分纳入一网通办平台的审批事项,还需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办理)。企业(单位)需明确一名国资业务办理管理员管理单位专用账号,并代表企业(单位)接收通知通告、提交办事材料、查询办理结果等。其他涉企国资监管业务系统应逐步纳入线上服务大厅,并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后登录。

各企业(单位)须填报《国资业务办理管理员申请表》(附件1),经主要领导审定盖章后,报市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国资业务办理管理员发生人员信息变更,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授权管理)

国资业务办理管理员创建企业(单位)的部门子用户和所属企业子用户,并根据业务要求进行分级授权,子用户和授权情况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办公室备案。

原则上,子用户发起的申请事项,均须经各企业(单位)国资业务办理管理员确认后正式提交。部分事项经监管企业研究决定后,可授权子用户直接提交。

第十四条(主要工作流程)

(一)材料提交。企业(单位)在线上服务大厅提交办理事项所需的电子材料,经委领导和责任处室确认无误后,企业(单位)将纸质材料投送至线下服务大厅,线下服务大厅对纸质材料做目录式审理。

(二)审查决定。责任处室对企业(单位)申请办理事项进行审核后,通过内部程序(内部签报、主任办公会等)履行批手续。

(三)反馈结果。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形成正式文件,以发文、批复等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单位)至线下服务大厅领取,线下服务大厅亦可通过邮寄方式将纸质文件送至企业。

(四)材料归档。事项办理完毕后,纸质档案由责任处室或责任处室委托线下大厅先行归档,电子档案由绩效评价事务中心先行归档。事项办结后涉及事项所有的纸质、电子文档及相关信息,各部门统一交档案室进行保存和归档(各类事项详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权限下放事项)

1.权限下放至线下服务大厅的事项。由线下服务大厅根据办事指南另行制订具体办理流程。

2.权限下放至上海国际集团、上海国盛集团、上海国投公司的事项。按照承接事项的类型(审批类、预审类、报备类),开通相应办理权限。

第十六条(数据管理和共享)

各企业(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数据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本单位报送的数据及时、完整、准确。信息化管理处、绩效评价事务中心对数据开展检查、整合、治理,确保信息安全。

服务大厅平台积极与市大数据中心沟通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共用。企业(单位)办理事项可通过数据库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单位)另行提供。

 

第五章  全程网办

 

第十七条(全程网办)

通过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认证技术等,稳妥推进审批、服务、监管事项实现申报、受理、审查、决定、反馈、归档等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十八条(主要工作流程)

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作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材料提交。企业办事提交电子材料和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纸质材料和证照不再要求提交或寄送至线下企业服务大厅,原有事项的办理环节相应减少。

(二)审查决定。责任处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后,通过内部办公信息系统履行审批程序。

(三)反馈结果。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交付件电子化,加盖电子印章后,转换为电子文件或电子证照,通知申请企业在线上服务大厅下载。

(四)材料归档。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履职过程中应用或产生必要的纸质材料的,以混合单套制方式归档。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安全保障)

(一)日常安全管理。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的安全保障纳入市国资委网络安全整体防护体系。工作专班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保障线上服务大厅整体安全。要安排专人担任信息化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线上服务大厅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各类事项流程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查、漏洞修复、维护管理、数据备份等工作。

(二)数据安全保护。依据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法规,以及企业数字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以全面数据文件安全策略、加解密技术与强制访问控制有机结合为设计思想,对服务大厅平台上的各种数据资产,实施不同安全等级的控制,有效杜绝数据泄漏和窃取事件。加强数据备份管理,组织实施数据同城或异地备份。

(三)突发应急保障。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建立线下服务大厅安全应急保障制度,信息化管理处会同绩效评价事务中心建立线上服务大厅安全应急保障制度,组织制定完善服务大厅平台的安全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服务大厅平台运行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技术保障)

信息化管理处牵头负责线上服务大厅建设技术保障和企业(单位)用户网络链接技术保障,以及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相关技术保障。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

服务大厅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纳入国资监管信息服务项目,由信息化管理处统筹安排支出,由财务评价处安排国资收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机制)

工作专班负责服务大厅的监督考核工作,建立运行数据发布机制,定期发布新增事项数量、办件数量和办结率等,全面反映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评估指标)

将各责任处室业务办理情况纳入市国资委年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具体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项办结”“是否按照相关流程规范进行操作”“办事企业(单位)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年度办件数量等。每年可结合相关考核要求,动态调整相关考核评估指标内容。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服务大厅平台依托于企业(单位)专有网络和市国资委内网建设,各接入企业(单位)、责任处室和个人不得私接外网出口,泄露有关数据信息。对因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导致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企业(单位)、责任处室及个人,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工作推进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资业务办理管理员申请表

   2.服务大厅事项办理流程及事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