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启用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1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产权〔2022〕309号

 

各监管企业、受托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一网通办和“两个免于提交”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7号)等规定,我委决定启用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范围不包括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电子证照是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和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健全产权登记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做好换证指导和应用管理。

二、本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制发,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需要产权登记的办事依据或凭证。

三、、区国资委所属企业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电子签章后生成,在产权登记表样上加盖本级国资监管机构产权登记专用章电子签章后生效。市、区国资委及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均可从产权登记系统调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

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受托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将于20221220日正式启用,原实体证照原则不再使用,各监管企业、受托监管企业应指导所属企业做好新证换发和旧表归档工作。

五、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制度实施后,各单位的产权登记审核责任不变、管理责任不变、申报程序不变。申办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加盖监管企业产权登记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原产权登记专用章的报备制度不变。市、区国资委等直接出资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不在本次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范围内,依然发放纸质证照。

六、各区国资委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健全产权登记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在年内完成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的换发工作,具体启用时间以各区国资委通知时间为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我委。

七、各委托监管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换发工作。

特此通知。

 

技术联系人:东方通公司 王旭龙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