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关于做好税收政策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3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税收政策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20〕14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统一组织所属企业具体申报工作,一是要对照办法标准严格审核,重点关注拟申报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二是在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名单后,统一向市国资委报送汇总资料。

二、申报材料

1、拟申报企业需向所属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报送如下材料:

1)《申报表》(详见附件2);

2)《承诺书》(详见附件3);

3)《情况说明》(主要针对《申请表》中“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一列进行产量等详细情况说明,形成文字版报告)。

2、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需向市国资委报送如下材料:

1)《汇总表》(详见附件4);

2)汇总表中所列申报企业的《申报表》《承诺书》及《情况说明》扫描件。

三、工作要求

1、已申报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无需再次申报;

2、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3、企业申报时必须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情况进行说明。

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于2020年3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报送市国资委财务评价处。

 

附件:1、关于做好税收政策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20〕14号)

    2、税收政策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3、承诺书

    4、税收政策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汇总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