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 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28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上海市国资委近日印发了《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2〕116号,以下简称《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现解读如下。

、《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的制定背景

一是解决国有企业基金份额评估遇到的问题。基金份额交易,不同于一般的资产和产权项目,在评估中遇到很多新的困难和挑战,急需研究制定《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明确基金份额的评估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二是助推股交中心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政策落实。2021年1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在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今年2月,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沪国资委产权2022〕58号),《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的制定是配套上述相关规定的落实。

、《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的核心要点

《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共18条,主要包括经济行为范围、报告采用原则、相关管理要求、国资监管要求、罚则、附则等内容。

(一)经济行为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投资、转让基金份额,及持有份额的基金非同比例增减资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适用《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

(二)报告采用原则

1、企业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基金份额进行评估和备案。

2、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取评估必需工作资料、无法有效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可以采用估值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

3、经济行为符合《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可按经备案的评估值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相应价格。

(三)项目报告审核要求

1、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报告有效期内,同一基金、相同基准日、相同权益的基金份额的收购、转让等经济行为,可以使用同一份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

2、评估结果原则上应包括基金整体评估价值、拟交易或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与对应的评估价值,及形成评估结果的理由。

3、报告附件需要包括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基金及所涉及的主要核心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基金管理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基金份额评估采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按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8〕353号)相关规定执行;采用估值报告的,按照《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0〕413号)相关规定执行。

5、重点关注基金及所涉及的资产近期的融资、转让、上市预期,及约定收益分配顺序、管理费等相关内容。

(四)国资监管要求

1、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应将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管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细则。细化明确基金份额评估项目可以采用估值报告的经济行为或情形,以及备案申报资料清单和审核流程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2、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经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审核同意的,应出具《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基金份额国有权益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制定《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的意义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形成“1+2+N”的制度体系:“1”是一个总的评估管理办法,“2”是核准备案操作、评估报告审核两个手册,“N”是国资评估管理中若干重要管理事项。现有国资评估管理政策中,对基金份额评估没有明确规定;北京率先开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但尚未出台基金份额评估相关支持政策。《基金份额评估工作指引》的制定,将填补这部分的政策空白,进一步健全上海国资评估管理制度体系,为基金份额的流转交易提供定价依据。

 


相关稿件:
  • 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备案工作指引(试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市国资委召开国有基金份额估值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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