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03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规创〔2025〕19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25-23)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1021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指监管企业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定义)

监管企业应当明确主责,并依据主责将业务划分为主业和非主业

(一)主责,是指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核心功能和重大责任。

(二)主业,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主责要求开展,并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三)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用途和意义

核定主责主业是监管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监管职责)

市国资委履行主责主业监管职责,包括

(一)依法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完善主责主业全过程管理机制。

(二)开展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

(三)组织实施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情况监测评价。

(四)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体系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企业职责)

监管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的主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企业主责主业管体系,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

(二)提出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科学对标,定期监测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情况,及时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安排。

(四)完善主责主业与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年度预算、考核评价等联动机制,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五)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核定标准

 

  主责

监管企业主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同意的组建方案,市国资委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对企业提出的要求等确定

  主业

监管企业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企业围绕国家和我市战略发展导向和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求,优选具有较高战略意义或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业务作为主业。

(二)主业名称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体现企业经营业务特征,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三)主业分为核心业务培育业务类,原则上核心业务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

核心业务是指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实现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除主责直接明确的核心业务外,单个核心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投资资产规模或在岗职工等主要指标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不低于20%。

培育业务是指与核心业务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创新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业务标准的业务。优先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业务列为培育业务。

  非主业

非主业包括支撑业务和其他非主业。

支撑业务是指为主责主业提供稳定现金流平衡财务报表或者提供必要配套的业务,支撑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

其他非主业是指对主责主业的发展不具备支撑作用,拟退出的业务。

 

第三章 核定程序

 

  (主责核定程序)

已设立的监管企业,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提出主责建议,市国资委组织研究后,按程序确定企业主责。

新组建或者重组的监管企业,应当在其组建或者重组方案中明确主责。

第十一条  主业核定程序

监管企业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预申报。监管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核定申请,报送市国资委初审。其中,新组建或者重组的监管企业,在正式运营一年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主业核定申请。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开展研究论证与监管企业充分沟通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监管企业。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修改完善,履行董事会等相关决策程序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审定。市国资委按程序审核批准监管企业主业。

(五)公布。市国资委对审定的监管企业主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报送材料

监管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责主业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如申请核定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和任务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公司组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市国资委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监管企业各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在岗职工及占比;如申请核定支撑业务,需提交该业务分红情况

(四)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

(五)业务目录、企业名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监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态调整)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

(一)主责由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按程序进行调整。

(二)主业由市国资委要求或者由监管企业申请进行调整。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可要求监管企业调整主业。监管企业因重大产业变革、资产重组等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主业的,经论证后按程序申请调整

(三)核心业务经核定后原则上在年任期内保持稳定。培育业务培育期原则上为3-5年,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或者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监管企业应当重新进行论证研究,向市国资委提出继续培育或者调整退出的建议。

(四)拟退出的核心业务或不再培育的产业调整为非主业。市国资委视情况可将支撑业务调整为其他非主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战略规划

监管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应明确各业务板块发展主要思路、总体目标和具体举措。对于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集中资源加快发展;对于支撑业务,维持现有经营规模,或投入适度资源,并将盈利用于支持核心业务、培育业务发展;对于其他非主业,及时调整退出,短期内较难退出的,视情况维持经营或逐步收缩

第十五条  投资创新

监管企业应聚焦主责主业开展投资和科技创新活动。鼓励监管企业培育新赛道,年度投资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投资于培育业务。支撑业务原则上不作大规模投入,确有必要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保持适度规模投入严格限制其他非主业的投资,严控无关多元业务。科创层企业应在年度预算及年度投资计划中加大创新资源的投入,确保增量资源布局与集团未来发展目标相适配。

第十六条  (产业布局)

监管企业应围绕主责主业优化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长远发展,根据资源禀赋、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趋势,及时评估产业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法律风险,实施产业布局的动态调整。监管企业在主业范围内优化产业布局,实施的项目对本市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本企业战略转型有重大意义的,应充分论证并在董事会决策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  改革重组

监管企业应对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内部资源专业化整合,制定其他非主业调整计划,实现有序退出

第十八条  (日常管控)

监管企业应强化主责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将所属企业与各业务板块名称和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相对应,进行穿透式数字化管理,并结合战略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对主责主业实施动态监测、对标分析和竞争力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分析)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评价分析体系,围绕重要产业、重点子企业发展情况,加强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考核分配

市国资委依据主责主业,分类分企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在一企一策的考核方案中支持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做强做优做大,支撑业务平稳过渡,其他非主业调整退出承担培育业务的企业优先纳入科创层,实行差异化的考核分配机制。 

第二十一条  (尽职免责)

监管企业将发展新质生产力相关业务纳入培育业务范畴的,应研究制订尽职免责清单,明确未达预期目标但决策合规、无个人牟利、非主观故意的情形,免予追责且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监管企业违反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特殊类型管理

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主责主业管理事项行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准用性规定

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国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沪国资委规划2020〕226号)同时废止。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最新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