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办发[2009]17号
关于印发《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人评估监管,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支持企业落实审核责任,完善评估机构选聘,现将《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印发你们。
《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一年。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评估核准 质量评价 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
校对:柳东 (共印150份)
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
(试 行)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受理审核
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1、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下称相关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适用于原单位改变企业性质的改制行为);
(2)合并、分立、清算;
(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
(4)企业产权转让;
(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2、相关国有企业涉及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1)资产出资;
(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1)相关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2)相关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企业产权;
(3)相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
(4)相关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二、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
(一)出资企业备案试点单位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经试点单位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试点单位办理备案。
(二)非试点单位
1、核准项目范围
(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评估项目;
(2)市属一级单位的评估项目:
①市属一级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②市属一级单位资产(不含长期投资)处置规模达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③市属一级单位涉及到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国有资产应被评估的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④市属一级单位的长期投资(即二级单位)产权变动规模达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3)市国资委或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股权或其他资产买卖),涉及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评估项目;
2、备案项目范围
核准项目范围以外涉及市属国资的评估项目,市属集体资产评估项目。
三、核准、备案项目受理审核
1、评估项目已预报
企业发生应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由出资企业将项目基本情况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书面形式上报市国资委评估处。
2、评估项目属于核准或是备案范围
3、资产评估委托方确定是否正确
序号 |
评估项目 |
资产评估委托方 | |
1 |
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 |
拟变动国有产权出资者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 |
其中:涉及多个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企业产权变动的 |
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委托 | ||
其中:涉及市属一级单位产权变动的 |
市国资委授权市属一级单位委托 | ||
2 |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 |
占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 |
3 |
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 |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共同委托 | |
4 |
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引起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 |
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出资者,或国有资产出资者与非国有单位共同委托 | |
4、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报转报单位正确
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5、评估机构选聘符合有关规定
6、核准申请表/备案申请表、一级单位承诺表、转报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7、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文件齐全有效
8、经济行为实施方案及评估目的详细明确,可清楚判断经济行为类型及相关评估要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与经济行为、方案相匹配
9、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
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向非国有单位定向增资扩股?⒐泄扇ü遗乒玫木眯形什拦劳瓿珊螅蟹接υ谡加械ノ环段谙蛉逯肮す?SPAN
lang=EN-US>10个工作日。
10、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下称新格式要求)规定的要求
原执行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下称旧格式要求)于
11、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无损,与书面报告一致
12、核准申请表/备案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13、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
14、评估基准日适当,有效期明示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由委托方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商评估机构确立,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建筑施工类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一般应选择
15、评估报告转报时间符合规定
出资企业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出资企业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最多不超过4个月。
16、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对于持续经营企业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
17、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涉及企业改制(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需提供非年审单位审计的“三年加一期(是指评估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评估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凡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包括企业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涉及其他经济行为的,提供“二年加一期”审计报告。
打开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长期投资单位需提供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其他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的要求,详见《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
18、关注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权属、使用状况
19、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0、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21、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注册单位变更,以证书中的变更登记页或资产评估协会书面证明为准
22、备查材料中提供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23、备查材料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
24、各式表项签章齐全(需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处使用签字章无效)
25、由被评估?ノ弧⑵拦牢蟹健⒊鲎势笠捣直鹛钚吹摹吧虾J泄凶什拦乐匆抵柿科兰郾怼逼肴?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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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评估报告审核步骤和内容
一、对评估基准日进行审核
重点关注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企业在基准日前后是否有重大调整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如调整事项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重新选择评估基准日。
二、对资产清查情况进行审核
针对评估报告中关于资产清查情况的说明,结合改制方案、审计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明细表、权证附件等对评估范围进行核对,发现是否有帐外资产、合同权益、或有负债、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如土地、车辆等)等。关注资产清查中对企业资产状况的描述,尤其是房地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重大资产,关注是否有隐匿或遗漏。
关注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要求;评估机构对企业应收应付款项函证的比例及数量情况;对企业存货盘点的比例及数量情况;对企业实物资产现场勘察的情况;收益法评估是否进行资产清查等。
三、对评估方法进行审核
重点关注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重大资产如房地产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
四、对报告正文中披露的重大事项、特殊事项、期后事项进行审核,重点关注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评估处理是否合理合规。
五、对评估报告中提供的附件进行审核。关注是否存在未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应进行评估或披露而未进行评估、披露的情况;对于审计报告有保留意见或说明段的情况,评估机构是否关注并在评估中反映等。
六、对资产、负债的评估进行审核
评估机构应选取有代表性、价值量大的资产、负债作为评估案例进行评估分析说明。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企业拥有的全部土地、无形资产进行分析说明。对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应进行分类,并将每一类中有代表性、价值量大的房屋建筑物作为评估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1、对评估明细汇总表中增、减值较大的资产进行审核,分析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增、减值的合理性。
2、对价值量较大的资产、负债进行审核,分析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3、对一般资产、负债进行审核,分析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七、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还应对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差异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
八、各出资企业应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如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以及监事会等共同对重大或涉及金额较大项目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进行内部会审。对于重大、疑难项目应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多方面审核和论证。
九、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方、出资企业应在本阶段评估工作完成后对评估机构的执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填写《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由出资企业进行汇总后随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十、试点单位完成评估项目的评估备案后,应即将评估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意见建议。
第三部分 具体资产、负债评估审核注意事项
一、流动资产评估
1、对于企业内部往来对帐不平,记帐分类错误,记帐不实、应摊未摊、应提未提、费用记入往来帐等情况,应由审计机构进行调整。
2、应收款项应按明细清查,适当函证,函证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应收款项笔数的10%和金额的50%进行函证;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应收款项必须函证;无回函或者无法函证的,应采用适当的替代程序。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进行函证。为同一经济行为服务的,评估机构可与审计机构共同进行函证或采用审计机构的函证,并根据需要,在审计函证的基础上进行追加函证。评估机构引用审计机构的函证等资料,应承担引用资料的相关责任。对应收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应根据可收回程度作出职业判断。
3、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虽无确凿证据但预计无法收回的债权作为坏账评减。具体操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1)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债权的数额时,可以根据企业历史资料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债权作为评估减项,确定评估值;同时,对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评估。
(2)对于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应予以核销的或有确凿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按零值计算。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等书面文件。
4、对审计报告中披露企业实收资本不实的,评估报告应作相应披露并揭示具体金额。
二、长期投资评估
1、评估机构应对企业的全部长期投资单位(包括歇业的)进行资产清查。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股权比例、清查情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不能简单地按照账面值以及审计值进行评估。长期投资(不论级次)原则上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价值评估。涉及拥有房地产、无形资产等重大资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长期投资企业应予以重点关注。
3、如果长期投资的期限较短,价值变化不大,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相符(除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有明显收益的项目外),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测算股权投资的价值。
4、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一般应以收益法为主,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成本法。
5、长期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比例与工商登记比例不一致的,一般应根据工商登记股权状态评估,但评估师应关注以往实际变更情况,取得合法证据后做出职业判断。
6、交叉持股公司企业价值评估值的计算
A公司企业价值=除对B公司股权价值外的A公司其他资产价值+B公司企业价值×A公司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
B公司企业价值=除对A公司股权价值外的B公司其他资产价值+A公司企业价值×B公司占A公司的股权比例
三、房地产评估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与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评估应以权证记载内容为准。
2、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与权证记载状态、用途不一致时,一般应按实际状态、用途确认。但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应当调查了解委估对象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分析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的可持续性,对于明确符合规划用途的、且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时,应当充分考虑规划用途调整及相对应市场的实际交易情况对被评估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对于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无法持续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3、房地产评估中,应关注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资质等。
4、无权证的建筑物仍放固定资产科目评估,评估时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的技术说明中揭示权证情况以及对价值的影响。
对于违章建筑,应按照资产的贡献原则,考虑其价值。
5、评估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筑物,评估时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的技术说明中揭示权证情况以及对价值的影响。
6、房地产评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操作中还应该特别注意下列程序:
(1)核实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异同;
(2)全面了解被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及该地块的规划情况;
(3)充分调查被评估对象周边的市场情况;对所选择的交易案例作全面调查,充分掌握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条件、受让方的情况、案例对象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及其他因素等。
7、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的选择。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一般为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当委估土地处于上海市八级地区域以外(含八级地区域)或相邻区域内近期有征地案例的,如果无法使用前述三种方法时,可以考虑采用成本法。土地使用权评估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在选择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时,应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委估地块的现状、规划用途等因素,选择能充分反映委估地块市场价的合理方法。
8、评估企业账面无房屋建筑物的,评估时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揭示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的权属情况。
四、机器设备评估
1、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对超出本机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器设备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恰当方式获得机器设备的市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4、车辆评估时应考虑牌照的价值,其价值可参考市场车辆牌照交易价格。
5、对于明显处于盘亏、报废、无效、价值严重损失,或经过符合规定的鉴定和检验,取得足够证据的机器设备,其评估值一般为清理变现后的净收益额或为零。评估人员须在评估报告中单独列示,说明有关情况,列示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资产占有单位需办妥有关手续。有关材料和凭据须汇入工作底稿。对于上述实物资产盘亏、毁损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应计算评估值。
五、无形资产评估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2、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对企业是否拥有无形资产进行分析和判断。
3、无形资产评估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1)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2)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3)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
(4)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
(5)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
(6)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7)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资产的限制;
(8)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9)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10)宏观经济环境;
(11)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12)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13)其他相关信息。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六、债务类评估
1、应付款项应按明细清查,适当函证,函证量应不少于应付款项金额的50%。对于帐龄在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全部进行函证。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应付款项必须进行函证;无回函或者无法函证的,原则上应评估为零。
2、应付工资,属于有具体支付对象的应付未付余额,按实际应付数额评估,应付工资历年结余无对应支付对象的则评估为零。
3、应付福利费属于应付未付的,按实际应付数额评估,属于历年结余无具体支付对象的原则上应评估为零。
4、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红字,评估为零。
5、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评估时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结余评估为零。
七、企业价值评估
1、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评估机构原则上应收集企业前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核实。在“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中应明确揭示资产的使用状况,对经营资产和溢余资产进行合理区分,对资产的营运状况作出分析说明。同时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作出说明。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向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独立选择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4、对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1)对企业前三年的经营、收益等情况分析的合理性;
(2)收益法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3)对收益额、收益期、折现率等参数预测的合理性。
第四部分 评估核准、备案参考文件目录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文件
1、企业国有资产法
(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4、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7〕379号)
5、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6]811号)
二、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文件
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国有资产统计评价管理相关文件
1、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
四、资产评估准则、指南、指导意见
1、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3]1号)
2、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3、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
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
7、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
8、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9、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号)
10、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11、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12、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1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中评协[2007]169号)
15、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
16、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1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评协[2008]218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
填表说明及上报程序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分为被评估单位、委托单位、一级单位和审核单位四张评价表,评估项目启动后,评价将贯穿在评估和管理流程中,评估表采用纸质和电子版同时随评估报告上报的方式。
一、填表说明
1、“评估项目名称”指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全称。
2、“评估机构名称”指评估机构的全称。
3、“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指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姓名。
4、“评估报告编码”指评估机构为该评估报告编定的报告文号
5、“被评估单位”指被评估单位的全称。“(盖章)”指盖被评估单位的公章。
6、“委托单位”指委托单位的全称。“(盖章)”指盖委托单位的公章。
7、“一级单位”指企业集团内部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部门的全称。“(盖章)”指盖企业集团内部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部门的部门章。
8、“审核单位”(1)指在国资监管部门中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处室的全称。(2)指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试点单位的全称。
9、“填报人”指在上述单位、部门和处室中具体负责该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姓名(不得请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代填)。
10、“填报日期”指评价表填写日期。
11、“备注”指对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具体意见,请务必在备注栏中进行表述。
12、“不适用”指不存在此类资产或此类情况。
二、上报程序
评价按“逐级评价,逐级上报”原则,被评估单位根据要求做出评价后,将被评估单位评价表(纸质和电子版)随评估报告上报至委托方;委托方根据要求做出评价后,将被评估单位评价表(纸质和电子版)和委托方评价表(纸质和电子版)随评估报告上报至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根据要求做出评价后,将被评估单位评价表(纸质)、委托方评价表(纸质)和一级单位评价表(纸质)随评估报告上报至国资监管部门。同时,一级单位将电子版的被评估单位、委托方和一级单位评价表通过网上随评估报告一起申报。
当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为同一单位时,此单位负责填写被评估单位评价表(纸质和电子版)和委托方评价表(纸质和电子版),再按上报程序上报;当委托方和一级单位为同一单位时,一级单位除填写一级单位评价表(纸质和电子版)外,同时负责委托方评价表(纸质和电子版)的填写,再按程序上报。
各区县国资部门对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可集中上报至市国资委。
国资监管部门汇总被评估单位、委托方和一级单位的意见后作出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