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6-04-10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函〔2026〕25号

 

市国资委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朱慧代表:

提出的《关于优化国有企业大宗商品套期保值规定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国有企业在运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时面临的工具限制、衍生品合法性认定不明、监管标准不清晰等核心问题,我委2006年出台《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4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国资委2020年、2021年分别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具体回应如下:

一、关于工具使用问题

《指引》第二十一条允许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规定企业进行期货交易应限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需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原材料相关,且交易数量应与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相适应。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关于衍生品合法性认定问题

《指引》第二条已将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纳入“风险投资业务”范畴,涵盖了境内外交易所及场外的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其中商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

三、关于监管标准问题

《指引》第十三条及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已构建了涵盖“事前策略制定—事中执行控制—事后报告与处置”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框架,为企业的合规操作提供了指引。

市国资委将持续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和企业实践需求,适时研究制度的优化完善。同时,我委将督促指导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引》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内部管理规则。

特此致函。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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