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2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5-25

沪国资委函〔2020〕50号

 

 

伍爱群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本市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提案中从宏观、监管、企业等层面分析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多条对策建议,分析全面到位,建议中肯切实,对推动本市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实践中,市国资委始终肯定股权投资基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企业创新转型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求监管企业重视并防范投资基金过程中的风险隐患。我们遵循“依法合规、分层分类、放管结合”的原则,指导并监督监管企业规范发展基金业务。主要工作包括:

一、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机制体制

长期以来,市国资委坚持加快制度创新、优化监管方式,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早在2010年,市国资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就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出台专项办法,鼓励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2016年,市国资委印发《本市推动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措施实施细则(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通过优化评估管理、事前约定股权转让管理,建立跟投机制等措施,提高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的效率和竞争力。2018年,市国资委出台《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监管企业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今年,根据《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促进系统内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市国资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监管企业开展基金业务的实际情况,对《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支持国资基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修订后的《意见》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资监管边界和重点,厘清了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多项推动基金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和手段。例如:投资决策方面,明确监管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决策意见,与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协商后,在基金章程中确定基金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决策机制,并依照章程约定委派代表参与基金治理与决策,通过依法依规、合理高效的机制和人员安排,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监管企业还应指导和监督其基金管理人优化投资决策流程,提高运作效率,提升投资水平。激励约束和薪酬管理方面,要求监管企业应对其基金管理人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参照行业惯例建立健全跟投机制,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团队的绩效考核体系、薪酬分配制度和实施程序。业绩考核方面,提出监管企业要对其基金管理人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充分考虑基金运作的周期性规律,运用短期考核与中长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多维度综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基金管理人经营目标实现程度、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等情况。监管方式方面,在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框架下,对监管企业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分别明确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同时,提出将进一步深化国有创投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改革试点,适时推进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等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接下来,市国资委将以《意见》和《办法》为抓手,继续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制度落地实施工作。我们将通过召开专题培训、组织调研座谈等方式做好政策宣贯,指导并督促监管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通过跟踪检查,确保《意见》和《办法》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完善动态跟踪监测体系。我们将按照《意见》和《办法》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系统内基金的动态跟踪,定期开展监测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基金业务情况,逐步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工作机制,引导监管企业基金业务规范发展。

三是研究制订基金章程指引。我们将从国有出资人基本权利、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防范、国资监管知情权保障、基金募集激励规范、对外委派人员管理等方面,对监管企业投资基金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章程指引,以此推动企业进一步强化基金业务管理能力,做到既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又体现基金的市场化属性。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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