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26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1-09

伍爱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降低杠杆及支持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7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也认识到您提到“降低国有企业杠杆水平,需要从提高盈利能力和降低债务水平两方面共同下手、着手解决”的问题。去杠杆是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三去一降一补”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动落实我市国有企业去杠杆工作。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降低监管企业杠杆率和负债水平,前期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实施财务风险预警。通过设置红、黄、绿灯预警企业财务风险,并长期将资产负债率作为跟踪重点。资产负债率红、黄、绿灯阈值参考银行资信等级评定标准和国务院国资委绩效评价标准值,结合各企业行业特点“一企一策”设定(红灯阈值一般为70%-75%,黄灯阈值一般为60%-65%)。二是持续加强资金管控。2011年以来,我委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加强资金管控系列文件,全面推进监管企业加强资金管控;强化日常发债管理,严格执行发债审批程序,要求监管企业将发债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原则上注册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亮红灯。截至2019年三季末,非金融服务类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并且保持持续下降趋势。

二、主要管控措施

为持续做好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18年9月,我委印发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方案》,确立了到2020年末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总体水平控制在60%左右,市场竞争类企业总体水平控制在65%左右的管控目标。根据工作方案,我委将通过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合理控制投资及日常支出、持续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实施带息负债规模总量管理、提高市场化股权融资比例、强化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等六方面举措,切实落实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的工作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接下来,我委将结合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有关内容,继续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

一是树立企业责任主体意识。对个别压降难度大、管控目标和措施不清晰的企业,我们将通过约谈的形式进一步提高企业责任主体意识,层层压实资产负债率管控的责任。

二是建立日常跟踪监测体系。利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监管企业及其特别管控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管控情况进行日常监测。要求企业对重点管控子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确保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细化分类管控措施。督导企业进一步深入分析原因,细化分类管控措施,特别是对资不抵债企业、僵尸企业制定处置计划和具体方案。同时,确保清单以外的高负债率子企业落实降负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