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林益彬: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发布日期:2026-03-10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近日,2026年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上海国资国企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围绕国资国企改革、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城市建设、民生保障等领域热点话题积极建言献策↓

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

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市国资委副主任、一级巡视员林益彬

目前,国有企业基本取消了监事会和监事,一般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来承接监事会监督职责。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确保监事会改革后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防止内部监督虚化、弱化,仍需在运行机制上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建议:

强化独立性。为保障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职,首要在于强化其独立性,包括机构独立和成员独立。当前审计委员会设于董事会之下,权力来源存在结构性弱势。应当推动其监督权力直接溯源于出资人(股东会),避免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对象。具体可探索由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人(股东会)直接选任委员,或由其前置认可后再由董事会履行程序。

树立权威性。权威性是审计委员会监督意见落地执行的基础保障,包括制度性权威与人格化权威的双重支撑。前者主要通过公司章程、工作规则等,赋予明确的制衡权力,如对重大事项的暂缓审议权、向出资人(股东会)直接报告权等;后者则要求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与董事长相当的职级背景、专业资历与履职能力,以此形成必要的人格化权威,确保监督意见具有实质影响力。

提升专业性。专业性是审计委员会履行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承接监事会职权后,其监督范畴已超越传统财会领域,应明确公司内审、合规、风控等部门为其提供专业支撑,并可外聘专家辅助。同时,应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资质标准和配置要求,尽可能覆盖监督所需,并通过专业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增强操作性。建议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要求、构成、职权、议事、表决、评价、保障等,使职权范围、行权途径和方式等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实效,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健全协同性。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内外部监督机构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对内,与内部审计、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纪检监察及合规风控等监督主体厘清边界、加强协作,避免监督重叠或盲区。对外,主导建立与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评价及沟通机制,并主动对接国资监管等外部机构,形成贯通联动的“大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