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6 信息来源:

沪国资委金融2018395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1128


附件

 

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科学性、规范性,充分发挥基金业务对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基金投资引发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企业集团(含其各层级所属企业)出资牵头或参与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等基金投资与管理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基金业务发展的作用和风险

1、基金投资对企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基金是资本联系产业的重要纽带之一,合理的基金投资能够促进金融资源在实体经济的高效配置。同时,基金通过对产业进行前瞻性投资,助推企业科技创新、实体企业转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逐渐成为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融资的工具,是市场化创新的重要手段。

2、基金投资中的风险隐患应予充分警惕。企业集团近年来参与基金投资的速度和规模快速提升,但在基金业务发展中也出现偏离主业发展目标、管理制度缺失、对二三级以下企业的基金投资管理失控、风控意识淡薄等问题。应充分认识并切实解决基金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和风险,促进基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基金投资与管理的主要原则

3、服务主业发展。企业集团应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围绕企业集团的战略目标,集聚金融资源,优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质量效益提升。

4、把握投资规模。企业集团基金投资规模和范围应当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地位、管理水平相适应。资产负债率偏高、现金流紧张的实体类企业,不得开展基金投资(通过设立基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等落实企业降杠杆要求的情况除外);不得举债设立或投资基金;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它形式的连带责任;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

5、控制投资风险。企业集团应把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放到重要位置,从基金设立、日常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完善基金公司章程,加强对基金公司法人治理、投资决策、重大事项报告、项目执行等方面的规范。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重点关注偏离基金主业、转移资金、出现重大投资损失等风险情况。

三、抓住基金投资与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6、从严确定投资方向。基金投资分为战略性基金投资和财务性基金投资。战略性基金投资是指由企业集团主导,符合企业集团战略发展规划,聚焦企业集团主业优化与拓展的横向并购、纵向延伸产业链、布局与主业具有协同效应新业务及有可能成为培育主业的基金投资;财务性基金投资是指不谋求控制力和影响力,仅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投资。实体企业的战略性基金投资参照主业投资相关规定,财务性基金投资参照非主业投资相关规定执行;金融企业的基金投资按主业投资进行监管。竞争类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财务性基金投资,但可根据行业监管、股东协议等要求,在确保主业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富余资金通过基金参与财务性基金投资。企业集团基金投资与管理的存量项目中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逐步规范投资方向,确保存量项目新增投资围绕主业需求。

7、规范基金投资决策。企业集团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前,要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对相关合作方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通过投资协议等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企业集团总部对基金投资与管理实施集中化管理,按照决策流程统一审批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对集团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投资的基金按照统一制度要求、统一报备制度和统一风险控制的原则,实施规范化管理。

8、注重基金章程管理。企业集团完成投资基金决策后,应依法依规制定基金章程,确保章程成为基金运营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基金章程应当明确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列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机制等。

9、加强基金运营监测。以基金章程为依托,以保障出资权益、控制风险为底线,加强对基金运营的监测和预警。企业集团要明确专门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对基金日常运营情况的跟踪,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监测中应重点关注基金运营风险情况、基金投资方向是否严格遵照投资计划,运营管理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导向和制度规范、基金关联方和其他相关合作方履行职责情况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制止。规范基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对符合会计准则并表条件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要纳入合并范围。

10、完善基金退出管理。企业集团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规范基金投资与管理的退出行为,制定明确的退出时间、退出方式和退出程序,并根据基金运营情况完善退出方案。企业集团基金退出中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评估资产价值,严格遵守退出程序,防止暗箱操作。企业集团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清算后半年内企业集团可通过监事会、审计部门,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后评估,编制基金项目后评价报告。鼓励企业集团探索研究基金价格发现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基金股权流动,为基金退出达成合理估值创造条件。

四、完善基金投资与管理的配套措施

11、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企业集团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应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合理有效的管控制度,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关系回避制度。加强对基金投资与管理相关制度、决策和合同的法律审核。优化基金投资与管理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突出市场化导向,强化中长期激励约束,促进投资效益提升。

12、明确基金管理职责。企业集团是基金投资与管理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集团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投资与管理的各项制度,对设立、投资基金进行决策,定期审议基金投资与管理的情况等。企业集团经营层要依据基金投资与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细化操作规程,加强对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等管理。企业集团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发现基金投资与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董事会提示风险,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13、构建投资基金的管控体系。企业集团应将投资基金纳入企业整体运营管理体系,企业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应明确投资基金的规模、方向和管理方式;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中应专题报告投资基金的计划和执行情况;企业风控管理体系设计和执行中应重点加强投资基金风险的管控;审计监督检查中应对投资基金的决策、实施、结果等予以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提醒和纠正。

五、优化基金投资与管理的国资监管

14、加强基金投资与管理的动态跟踪。企业集团的基金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预决算管理,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基金投资与管理有关信息。企业集团发生基金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营风险等危及企业资产安全、企业声誉的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将应对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15、开展基金审计监督和违规问责。市国资委结合对企业集团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对基金投资与管理情况加强审计和监督,督促企业集团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发现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出现基金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6、创造基金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企业集团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研究促进基金健康发展的模式和举措。推动企业集团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的讨论交流活动,借鉴成功经验,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支持企业集团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明确基金投资与管理的容错条件和程序,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集团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引进和竞争机制,加快集团投资与管理团队专业化建设。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遵照本《意见》执行,委托监管企业和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参照执行。若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