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完善投资并购管控工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5 信息来源:

沪国资委办2018﹞438号

 

 

关于印发《完善投资并购管控工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针对近年来各类审计检查发现投资并购类问题多发的情况,为推动监管企业强化对投资并购问题集中领域的管控,防范和减少相关风险,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沪国资委规划〔20187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完善投资并购管控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

请各企业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完善投资并购管控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投资并购工作实际,对有关投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完善投资并购管控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完善投资并购管控工作指引(试行)

 

一、适用情形 

本指引所称投资并购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境内外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上述行为中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实施的、以不特定受托人所设立产品名义实施的或通过发起设立基金等实施的以财务投资为目标的,可不适用本指引。

涉及上市公司、境外企业、金融企业的,如国家及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标的所在地对其有特殊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二、总体要求

企业应根据国家、本市及《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沪国资委规划〔20187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部分相关制度目录见附件),建立健全对投资并购前、中、后各阶段的重点领域的系统化管控制度,确保流程遵循与实质到位相结合、决策规范与风控有力相协调、市场规则与国资监管相统一其中:

1、投前要重点对标的定位、实际价值等作全面分析与论证,确保投资有助于落实发展战略,与资金实力、管控能力匹配。

2、投中要重点对合同约定、公司治理设置等作全面明确与规范,确保权责利一致,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3、投后要重点对标的运行、投后评估等作全面确定与落实,确保控股可控制,实现既定投资目标。

三、投前管控重点

(一)战略定位评估

分析投资标的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1、对战略相关产业、相关企业进行长期跟踪,持续了解产业特性、技术趋势以及进入壁垒等情况,结合企业发展阶段、标的发展状态以及企业人财物配备可能等,确定投资标的。

2、对实现战略目标的影响一般包括是否与企业主业有直接关联、是否符合企业主业相关产业或技术发展趋势、能否与企业现有资产形成互补或支撑、能否解决企业主业发展的瓶颈等;

3、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一般包括是否会导致现金流或再融资困难、是否脱离企业管控能力、是否存在政策限制或技术壁垒等;

4、参与战略定位评估的人、机构均应具备相当能力、与投资标的无利益关联

(二)实施尽职调查

对标的的尽职调查一般包括法律、财务、税务、运营、数据与信息等。企业对尽职调查报告要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审议,重要或重大项目要组织外部专家咨询并向董事会通报。尽职调查前一般要对排他性谈判、详细调查事项、前期费用分摊等与对方作出约定。

1、法律尽调一般包括主体存续合法性、股权变动情况、公司治理现状、涉及诉讼及仲裁或行政处罚、关联交易、抵押担保、主要资产权属情况等;

2、财务尽调一般包括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及往来、或有事项或表外负债(含隐性福利、潜在损失等)、经营业绩等;

3、税务尽调一般包括税收环境、适用规定、申报与征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与可持续性等;

4、运营尽调一般包括监管环境、环保要求、行业前景、主要产品与客户、资源与资质、经营模式、原股东依赖、协同效应、用工规范以及社保缴纳等;

5、数据与信息尽调一般包括IT对公司业务和战略发展的技术支持、技术对业务发展的驱动作用、交易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公司提供的交易量、交易额、用户数等重要指标的准确性等。

6、涉及技术研发或引进的,尽职调查一般还包括技术路线、运用前提、专有状态、发展趋势、保护政策及核心团队稳定性等;

7、涉及安全环保的,尽职调查一般还包括现行业务合规状态、未来业务许可要求等;

8、涉及以管理、设计为主要业务的,尽职调查一般还包括高管与核心人才经历经验、薪酬体系、养老金制度与计划、隐性福利、工会管理以及核心团队稳定性等;

9、涉及境外项目的,尽职调查一般还包括对所在国外国投资审查制度、价格管制要求、税务政策规定、资本流动与分红限制、汇率与利率趋势、劳工与养老金制度、高管激励及整合限制等;

10、属于出资新设企业的,尽职调查一般在上述原则基础上,重点围绕新设企业的业务或项目定位、合作对方等进行。

(三)开展估值估价

选聘合格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或估值,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

    1、交易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参考依据,同时结合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使用限制条件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或估值报告来确定。

2、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或估值报告进行审核,重点一般包括评估依据、假设参照物与方法的选择、基准日前后重大事项的影响、重要资产清查与评估或估值,特别事项说明以及使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时评估结果选取的合理性。

3、对重要重大或有疑问的评估或估值报告要组织专家评审,参与评审人员要与投资标的、中介机构无利益关联。

4、探索建立估值运用与评价标准,减少估值定价的随意性。

(四)推进可研分析

在尽职调查与评估估值基础上进行独立论证。

1、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标的情况、投资目标和必要性分析、市场及行业分析、目标业务及经营状况分析、公司财务及盈利能力分析、投资价值分析、投资方案、投后管控分析、风险与应对、审批要求、止损情况与退出可能分析、综合评价及建议等内容。

2、投资价值分析一般包括交易潜在协同效应的初步规划、投后对标的战略和运营的整合目标、高管激励等涉及的成本以及对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的比较分析等。

3、投资方案一般包括交易结构、定价原则与价格建议、资金筹措方案、业绩对赌安排(如有)、整合协同方案、投后管控措施等。

4、风险与应对一般包括对融资的还本付息风险、币种与期限风险等,对非现金支付的审批风险、交易风险以及表决风险等以及对境外标的的国别风险、税务风险、汇率风险、劳工风险等的分析与应对

5、对重大、非主业投资及境外项目应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风险专项评估,提示重大风险及应对预案。

四、投中管控重点

(一)实施投资决策

基于尽职调查、估值估价以及可研分析等基础上进行决策。

1、决策的重点内容一般包括具体方案是否适当、交易价格是否合理、资金与管理能力是否匹配、治理架构及权责是否清晰、相关风险是否可控等。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值超过10%的,决策内容还要包括对作价依据、高溢价因素以及可能的其他利益安排等的分析与判断。

2、根据对控股企业的管控要求等,提出对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与履行,提名或派出董监事人员数量与结构以及重要财务与业务等的控制等章程内容的修订意见,以及投后接管和整合计划。

3、决策要形成书面决议,并体现投资方案、风险应对、管控结构、章程修订意见以及待批准状态等内容,由参与决策的全体成员签名,并记录表明异议或者提示重大风险的情况。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代表、内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相关决策会议。

(二)设置合同约定

根据法规制度、决策意见等签订投资合同。

1、投资合同一般明确交易内容(主体、对象、基准日、价格)、交割标准与对价给付安排、交易对方资产保证与或有债务处理、过渡期损益归属、投后经营与管控措施、交易期间重大涉讼未决事项处理、交易各方权利义务转移安排等。

2、交易对方涉及标的同类业务的,投资合同还要明确竞业禁止约定与违约责任;如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较长,投资合同还要明确交割日审计要求以及相关的损益归属与补偿条件。

3、设置业绩对赌安排的,投资合同还要明确相关的复核或确认、补偿兑付标准与方式等内容

(三)确定治理方式

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投资企业法人治理。

1、指派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确保对投资企业董事会的影响力。一般情况下,企业提名推荐或任命的董事人数占股东董事的比例不应低于持股比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相关负责人应由企业提名或委派。仅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应由企业提名。

2、企业提名的董事应当具备与投资企业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履行职责所需时间与精力、良好职业操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如提名的董事为投资企业原董事会成员,还需要事先对其明确企业管理要求并达成一致

3、指派人员通过股东提案等方式,在投资企业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及提名或派出董监事人员数量与结构、重要财务与业务等控制的修订内容。提交的股东提案应与企业集体决策形成的书面意见一致。

4、建立对投资企业、股东代表及所提名董事等相关人员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明确报告的事项范围、时间要求和报告路径,确定企业能够及时知悉并处理投资企业等重大事项,有效防范、评估和化解风险;建立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和决策效果评估制度,督促派出的股东代表和提名的董事根据既定决策的意见履行职责,事后及时评估决策效果,不断改进提升决策质量。   

、投后管控重点

(一)控制企业运行

将投资企业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管理。

1、对投资企业开展必要资产清查,核实资产负债与经营等情况,如发现重大瑕疵按规定上报并依照法规或合同等启动对交易对方的制约措施并确定后续解决方案。

2、对投资企业明确发展要求和考核机制,其中中长期规划应包括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业务、资产整合安排,近期发展计划至少与可研报告、投资方案等基本一致,考核机制应达到鼓励合规、稳健经营与长期有效目的

3、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章程等,推动投资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全面预算、资产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物资采购、佣金支付等财务、业务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履职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对损害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导致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问题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4、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监管制度、投资标的所在地规定等,建立健全对投资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制度,检查和评估投资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运营稳健性以及重大决策有效性等。

(二)开展投后评估

定期分析投资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并实施应对。

1、定期对投资形成的商誉开展减值分析,同时充分发挥监事会等的作用,对较长时期内无法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的投资企业开展原因诊断并提出改进建议。

2、对设置有业绩对赌安排的投资项目,根据事前的约定,组织开展资产实际盈利与利润预测差异情况的专项复核,确定约定实现与补偿兑付等。

3、对已投资运行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企业实施投资后评估,重点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战略目标、经济效益与风险识别等内容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等。

4、投后评估等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的,按照相关制度开展责任追究;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等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导致标的估值与实际偏离度较大等的,将中介机构纳入审慎使用名单,严重的实施进入限制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事项

企业对投资标的进行参股或以不特定受托人所设立产品名义实施的投资并购可参照本规范指引精神强化投前、投中和投后管理,确保可研充分、决策审慎和管控有效,实现投资目标。


指引之附件

 

与投资并购相关的部分制度

 

一、投资管理

1、《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沪国资委规划〔2018〕72号)

2、《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

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7号)

5、《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17号)

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国证监会令第108号)

7、《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8、《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

9、《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

二、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

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6338号)

6、《关于规范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评估2016354号)

7、《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沪国资委评价〔2011〕153号)

三、公司章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5、《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3号)

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3号)

7、《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13〕37号)

8、《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沪国资委法规〔2016〕393号)

9、《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

10、《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

11、《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286号)

四、产权登记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2、《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

3、《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

五、运行监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2、《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

3、《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5、《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

6、《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4号)

7、《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5号)

8、《关于加快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16〕423号)

9、《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

10、《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33号)

11、《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金管控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7361号)

14、《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

15、《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沪国资委评价〔2011〕153号)

16、《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沪国资委评价〔2011〕490号)

六、损失责任追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5〕79号)

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

3、《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