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2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9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审计〔2026〕28号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202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内容

(一)主、参审所基本工作内容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主审所、参审所)应当对委托范围内企业下述事项进行审计或复核并出具相应报告(附件1):

1.审计合并、母公司年度主要财务决算报表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2.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1)合并及母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报表附注数据;

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情况;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专项说明;

4)对企业开展内控测评并出具内控测评报告及专项报告

(二)主审所一般工作内容

由市国资委直接聘请或由监管企业董事会聘请,承担监管企业本部及集团合并报表审计等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完成前述工作内容外,还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对参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评结果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出具合并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评报告及专项报告等。

2.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情况;

2)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年度执行情况

3.对企业开展财务评价并出具财务评价书和各类评价报告。

(三)部分主审所特定工作内容

1.相关主审所对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剔除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企业的模拟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相关主审所对41家监管企业(不包括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新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4家202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归属于2025年度的薪酬核定及兑现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3.相关主审所对39家监管企业(不包括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新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6家工资总额清算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4.相关主审所对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际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3家企业平台业务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5.相关主审所根据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出具2025年度模拟合并报

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主体责任

(一)监管企业责任

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财会〔2025〕25号),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得配合其他单位实施财务造假,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要求所聘用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要求所聘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对近年来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核力度,确保年报数据真实准确,严防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充分识别的管理力度,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曲解企业会计准则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

3.根据相关规定,持续推进主审所对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以及审计涉及的非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亿元以上、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以上或者其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且分布区域较广或行业跨度大的,原则上最多可由5家审计中介机构承担工作要求。

4.加强对自行选聘的承担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一是督促所聘年审事务所做好与市国资委聘用审计机构的工作衔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保质保量提交审计结果。二是以前年度相关审计事项引发监管部门关注或重大舆情等不良影响且有证据表明审计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的,应当对涉及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更换。

5.强化集团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工作,加强对重点子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充分揭示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提出管理改进建议,并跟踪落实缺陷整改,及时上报内控自评报告。

6.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4〕4号)和市国资委关于企业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相关要求,健全审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按照合理集中、注重质量的原则,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选、用、评等管理,做好到期年报所的轮换工作,并就集团及下属企业审计中介机构聘用情况等按时报备。

7.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围绕坚持守牢底线,积极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促进高效能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二)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1.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主审所和参审所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准则规定强化全流程审计职业怀疑,守住诚信操守底线,健全年报审计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水平,重点关注虚构收入、财务“洗澡”、资金占用、业绩变脸、重大会计差错、大额资金流出、退市风险等问题,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造假、利益相关方配合造假、欺诈发行和上市后持续造假等行为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主审所应做好对参审所相关审计结果的复核和质量控制,参审所及时回应主审所的相关工作要求并提供相关工作成果。

2.优化内控测评工作

一是聚焦资金管理、采购销售、关联交易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损失的企业和关键环节关注数字化转型中新业务、新业态。二是从制度设计和控制措施上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缺陷表述上应体现制度和控制措施存在问题。全面复核以前年度发现的内控缺陷整改完成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地有效

3.加强派出人员管理

一是主审所和参审所应当选派具备与被审计企业相关业务资质和经验且近3年无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从业记录的审计人员开展现场审计。二是项目合伙人、项目负责人等审计报告签字人不能随意更换,因离职、离岗、被处罚等确需更换的,需提供同等经验水平人员且需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更换。

4.强化相关主体沟通

主审所应加强与市国资委等委托方的沟通,出现妨碍审计实施或者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资产损失风险、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重大问题的情况,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参审所应做好与被审计企业、主审所的沟通

三、2025财务决算审计特殊关注事项

(一)采购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在内控测评和财务评价工作中重点关注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核查职责划分是否清晰、归口管理是否落实到位。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划分是否科学合理,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与项目特点相适配,采购关键管控环节是否明确且有效运转。采购执行全流程中,需求管理、政策落实、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是否细化并落地

(二)境外企业管理

推进境外企业的内控测评和财务评价工作重点关注集团是否对境外企业建立分级授权和风险管控机制;是否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定期轮岗;绩效考核是否规范,考核指标体系是否完善收入分配是否纳入集团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定期对境外企业开展审计。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

1.中介机构业务范围的备案

1)监管企业应于2026115日前上报参审所情况(附件2-1)、参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3)、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附件4-1)、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情况(附件4-2)

2)主审所应于2026115日前上报主审所情况(附件2-2)、主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处罚情况(附件5)、近一年各项目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以及2025年度各项目团队注册会计师名单(纳入合约书)。

2.审计的方案及合约书

1)参审所应于20261月10日前向主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2)主审所应于2026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报送202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电子版)及合约书(纸质版)。

3主审所应于2026131前上报财务评价书提纲工作方案。

4主审所应于2026331前完成与审计处户管沟通并上报内控测评工作方案。

3.相关审计工作成果

1)监管企业

请于10月15日前在企业服务大厅内控自评模块上报当年度内控自评报告。内控自评期间原则上为一年,即2025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30日;

20264月15日前,报送上市公司、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重要三级及以下子企业的审计报告(仅电子文档);

20264月15日前报送平台公司专项报告(含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wps、word和pdf文档以及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20265月15日前报送金融企业内控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内控评价报告、内控测评数据。

2)主审所

20263月31日前报送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专项说明

20264月15日报送各类审计报告、专项复核报告

20265月15日前报送企业集团财务评价书和企业集团内控测评报告(含专项报告)、内控测评数据

20265月31日前报送企业集团财务评价书

按需报送财务评价书各类评价报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报送地点:延安东路1200号(大沽路81号)14楼

(二)质量控制要求

1. 开展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价

监管企业应当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并对以前年度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回头看。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将相关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项目主审或签字会计师等列入“进入限制”名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约谈警示、进入限制等管理措施。

2. 落实重大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责任追究

监管企业应当加大对下属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若发现编制或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情况,应根据《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20〕40号)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主审所审计委托情况表

2-1.参审所情况备案表

2-2.主审所情况备案表

3.主(参)审所审计企业清单

4-1.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

企业)决算审计情况备案表

4-2.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情况备案表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处罚情况

   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

 

 

联系人:审计监督处  钱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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