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梳理并报送2023年度市属国有品牌清单及重点品牌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7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做大做强品牌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支持本市国有企业品牌发展,我委近期拟制定支持本市国有企业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开展系统企业品牌建设情况调研,通过品牌梳理,摸清国资品牌底数,依托重点品牌、重点品牌创新示范项目在激励、改革、人才、资金等方面进一步实施政策聚焦进一步支持本市国有企业打造上海卓著品牌,加快建设和培育世界一流品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报送范围和内容

本次报送范围为集团本部、合并报表企业其他有实际控制力的下属企业,调研对象为各企业持有并运营的品牌。报送内容为各企业品牌建设整体情况和工作体系建设情况、持有品牌情况、2023年品牌发展总体目标及举措、重点(培育)品牌、重点品牌创新示范项目、战略调整品牌以及企业在品牌建设工作中的政策需求等。具体报告模板及清单表格详见附件。  

二、数据来源

凡涉及2022年情况,均为当年实际数据;2023年情况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时点资料填写当年12月31日的数据,时期资料填写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数据。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应采自当年合并后的年度决算报表。

报送时间和要求

各单位结合本企业主责主业及品牌发展战略规划,认真梳理并报送材料(一份报告、三张清单),即集团品牌整体情况年度报告、持有品牌统计清单、品牌工作体系建设清单、2023年度重点品牌创新示范项目清单于28日(星期三)下班前将以资料的电子文档和加盖集团公章的书面文档报送至市国资委创新发展处。(电子表格模板市国资委门户网(www.gzw.sh.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附件:1、填报说明

2、集团品牌整体情况年度报告模板

3、持有品牌统计清单(表式)

4、品牌工作体系表(表式)

5、2023年度重点品牌创新示范项目清单(表式)

 

联系人:王珊珊  2311755313917788351

          杨越琅  2311755118817518760            

电子邮箱:wsshan@gzw.sh.gov.cn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1402室   邮编:20003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117日          


附件1:

填报说明 

一、重点(培育)品牌定义

在下属及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范围内选择若干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品牌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培育新品牌根据企业管理层级的实际情况,在二、三、四级次企业中选择,原则上每个集团合计选择重点(培育)品牌数不超过持有品牌总数的10%。选择条件如下

重点(培育)品牌应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本市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符合集团主业发展方向,且属于集团重点发展的品牌。重点品牌应在行业内具有优势和领先地位,拥有较大的规模体量,近年来经营业绩良好,拥有核心人才团队及关键技术。重点培育品牌为企业未来一段时间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品牌,未来具有良好的行业发展潜力且预计增速较快,拥有较强的人才优势及技术力量

二、战略调整品牌定义

其所在产业领域已不符合上海城市功能定位;或已不符合集团战略发展方向,不在主业发展范围;或严重缺乏竞争优势且长期亏损的品牌。

三、品牌创新示范项目

集团在“十四五期间,围绕品牌核心产品技术创新突破、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新品牌培育、品牌资本市场运营、国家级(省部级)平台建设、行业影响力提升等方面,拟建设推进的品牌创新示范项目


附件2

集团品牌整体情况年度报告模板


一、集团品牌总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持有品牌数量,主要分布领域,重点品牌、重点培育品牌、战略调整品牌情况(列举品牌名)。

二、集团2022年品牌发展回顾

包括但不限于2022年度集团品牌工作体系建设,品牌投入,重点项目,品牌发展成果,重点(培育)品牌发展情况及具体举措等情况。

三、集团及 “十四五”品牌发展目标及具体举措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十四五”品牌发展定位和目标,品牌体系顶层设计和布局,品牌兼并重组,核心产品升级创新,新品牌培育,行业影响力提升,品牌国际化战略,推进组织架构及工作体系,重点品牌示范项目,配套政策(资金人才、激励等)等方面。

四、2023年度品牌建设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品牌建设目标,组织实施体系,年度工作任务及配套投入(资金人才、激励等)等方面。

五、2023年度重点品牌创新示范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品牌创新示范项目目标、项目任务、项目亮点、项目投入、项目实施部门等方面。

六、企业在品牌建设工作中的政策需求

(文字简明扼要,事项罗列清晰,有数据支撑,字数在3000字以内。特色工作、特色项目可单篇作为附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