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0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审计〔2022〕312号

 

 

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本市国有企业

 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内容

(一)主、参审所基本工作内容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主审所、参审所)应当对委托范围内企业下述事项进行审计或复核并出具相应报告(附件1):

1.审计合并、母公司年度主要财务决算报表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2.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1)合并及母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报表附注数据;

(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情况;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专项说明;

(4)对企业开展内控测试并出具内控测试报告。

(二)主审所一般工作内容

由市国资委直接聘请或由监管企业董事会聘请,承担监管企业本部及集团合并报表审计等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主审所),除完成前述工作内容外,还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对参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试结果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出具合并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评报告等。

2.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情况;

(2)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年度执行情况。

3.对企业开展财务评价并出具财务评价书。部分企业主审所需报送财务评价书专项评价报告(名单另行通知)。

(三)部分主审所特定工作内容

1.相关主审所对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等5家企业剔除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企业的模拟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相关主审所对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等5家企业2021年度国资布局调整职工安置分流费用补助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3.相关主审所对上海国际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平台业务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主体责任

(一)监管企业责任

1.根据要求,编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等,并对所提供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督促下属企业及时编制、提供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做好解释、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国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国资委党委〔2021〕162号)要求,对下属境外企业明确财务决算审计有关工作要求,并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3.根据相关规定,持续推进主审所对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以及审计涉及的非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亿元以上、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以上或者其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且分布区域较广或行业跨度大的,原则上最多可由5家审计中介机构承担等工作要求。

4.加强对自行选聘的承担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督促所聘年审事务所做好与市国资委聘用审计机构的工作衔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保质保量提交审计结果。

5.以前年度相关审计事项引发监管部门关注或重大舆情等不良影响且有证据表明审计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的,监管企业应当对涉及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更换。

(二)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1.主审所和参审所应当选派具备与被审计企业相关业务资质和经验,且近3年无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从业记录的审计人员开展现场审计,加强派出审计人员及其工作实施的管理。主审所和参审所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准则规定,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主审所应当加强与市国资委等相关主体的沟通,出现妨碍审计实施或者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资产损失风险、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重大问题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等委托方报告,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主审所应当做好对参审所相关审计结果的复核和质量控制。

3.参审所应当做好与被审计企业、主审所的沟通,回应主审所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成果。

三、2022年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关注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在202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财务舞弊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要求,在整个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舞弊等易发高发风险领域保持警觉,加大对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关注力度,充分揭示风险。

(二)九大风险领域事项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重点领域风险大排查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国资委党委〔2022〕49号)等相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内控测评和财务评价工作中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风险、控股不控权风险、债务违约风险、融资担保风险、境外佣金风险、参股投资风险、民企挂靠风险、租赁公司租赁业务风险、商业银行质押授信风险等9个方面的风险,核查是否建立配套的内部控制,是否优化薄弱环节的制度流程,揭示相关风险并对防范风险提出建议措施。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

1.中介机构业务范围的备案

(1)监管企业应于20221231日前上报参审所情况(附件2)、参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3)、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企业决算审计情况(附件4-1)、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情况(附件4-2

(2)主审所应于2023115日前上报主审所情附件2)、主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处罚情况(附件5)、近一年各项目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以及2022年度各项目团队注册会计师名单(纳入合约书)(附件6)。

2.审计的方案及合约书

(1)参审所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主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2)主审所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报送202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电子版)及合约书(纸质版)(附件6)。

3.相关审计工作成果

(1)监管企业

2023415日前,报送上市公司、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重要三级及以下子企业的审计报告(仅电子文档);

2023415日前报送平台公司专项报告(含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wps、word和pdf文档以及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2023515日前报送金融企业内控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内控评价报告、内控测评数据。

(2)主审所

2023331前报送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专项说明

2023415报送各类审计报告、专项复核、审计情况说明

2023515日前报送企业集团财务评价书和企业集团内控测评报告、内控测评数据。

2023531日前报送财务评价书专项评价报告。

相关审计工作结果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二)质量控制要求

1.开展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价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22年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22〕81号)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质量评价,并督促问题整改。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将相关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项目主审或签字会计师等列入进入限制名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约谈警示、进入限制等管理措施。

2.落实重大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责任追究

监管企业应当加大对下属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若发现编制或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情况,应根据《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20〕40号)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特此通知。

 

附件:1.主审所审计委托情况表

2.(参)审所情况备案表

3.主(参)审所审计企业清单

4-1.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企业决算审计情况备案表

4-2.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情况备案表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处罚情况

6.业务约定书格式(2022年度)

        (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

 

联系人姓名:钱清苑      联系电话:2311586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