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3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审计2021309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21-17)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办法》印发前,各监管企业已正式上报的整改方案、整改结果仍按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监管企业按本《办法》明确的要求上报整改方案、整改结果并开展整改工作。

三、需持续整改的问题,请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衔接,确保持续整改有效推进。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0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3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沪委办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强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提升审计整改质量和效果,更好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对审计机关、国资监管机构等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检查等审计结果文书(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按照有关审计意见建议以及整改通知等要求,组织被审计单位进行纠正、处理和改进的行为。

第三条(总体要求)

企业集团应当将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整改的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重要议事范围,强化对重要问题的整改把关与统筹协调、整改结果的责任约束与效果检查,推动审计整改与布局结构整体优化、推进高质量发展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工作有机结合,确保问题得到逐项整改、机制得以改进优化,风控得以夯实完善。

第四条(管理体系)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集团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企业集团负责对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整改协同机制,加强在方案审核、结果检查、督查督办、重大事项会商以及约谈通报等工作的合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管理主体)

企业集团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统一管理主体,负责建立工作管理制度、制订整改实施标准、组织整改工作推进以及开展审计与整改结果运用等。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机制,通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审计委员会等研究确定审计整改工作机制、部署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任务、统筹解决推进中的难点问题以及开展重大问题整改督查检查等。

第六条(责任主体)

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对涉及体制机制、资产损失等的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涉及多个主体的整改任务要亲自协调。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执行审计决定、推进整改落实、巩固整改成效等。已离任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原任职企业对涉及自身职责履行相关问题的审计整改。

条(工作机制)

企业集团应当明确审计整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流程与标准,跟踪过程并确认整改结果,汇总报告整改情况并开展相关评价等。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相关工作管理规范,明确整改牵头部门、相关业务以及组织人事、合规风控等部门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以及协作配合机制,推进对发现问题的源头整改、关联整改和系统整改等。

条(管理要求)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分层整改情况报告制度,明确被审计单位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和重大问题整改情况。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以及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下属企业开展督查督办。

 

第三章 整改程序

 

条(基本程序)

审计整改工作一般按照建立问题清单、分析产生原因、确定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检查、整改结果报告等程序开展。

审计整改工作分为集中整改、持续整改和整改回头看等三个阶段。其中,集中整改阶段是从现场审计至审计报告明确的整改结果报告期限内的期间;持续整改阶段是集中整改期满起至整改完成的期间;整改回头看阶段是整改完后至下次审计的期间。

条(建立清单)

企业集团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实施清单式、动态化管理,根据实际整改情况对照整改要求与措施进行逐一对账销号,对暂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事项持续开展跟踪直至完成整改。

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整改事项相关的外部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被审计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企业集团审核后报市国资委等确认是否无法继续整改,如确实无法继续整改可视同已完成整改。

十一条(分析原因)

企业集团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原因分析应当突出主观因素,包括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动机、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的缺陷、内部管控职责履行等,揭示问题产生的源头性、系统性根源,以提升整改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

企业集团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原因分析的结果,将审计发现问题分为运营目标类、制度设计类和制度执行类等三类。运营目标类问题一般包括规划目标未实现、主业发展不理想、科研投入不达标、投融资未达预期等;制度设计类问题一般包括主要管理制度缺失、重要制度内容不完善、制度未及时修订等;制度执行类问题一般包括未按照政策制度执行、制度执行重要环节有瑕疵等。

十二条(确定措施)

企业集团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应改尽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立足推动制度完善、构建长效机制、全面深化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等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如当年审计发现涉及同一领域的多个需整改的重要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综合当年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对该领域进行整体性、系统性整改。如下一次审计再次发现涉及同一领域的重要问题的,企业集团应当对存在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明确处理意见。

十三条(整改方案)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审计整改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听取市国资委、审计单位意见后上报,并根据不同的审计类型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

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工作总体安排、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应整改措施、实施时间安排、责任单位和人员等。审计发现的问题涉及须追究责任情形的,整改方案还应明确对责任人员的问责计划。实施计划安排须结合市国资委年度明确的审计整改销号率目标制订。

十四条(组织落实)

企业集团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整改方案等明确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推进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企业集团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至整改完成的期间,保持与市国资委、审计单位的常态工作联系,及时反馈审计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沟通整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十五条(进展检查)

企业集团应当立足主观努力和风险可控,针对不同类型问题对照相应的审计整改标准开展审计整改工作。

运营目标类问题一般以相关目标达成为验收标准,其中涉及企业经营发展问题的发生趋势已向好、相关风险已在可控范围内可视同完成整改制度设计类问题以相关制度制订或修订完成且开始执行为验收标准;制度执行类问题以问题已经纠正或已完成自身可开展工作、相关风险已在可控范围、涉及一定范围的问题已举一反三以及涉及损失、屡审屡犯、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已落实责任追究作为验收标准。

十六条(结果报告)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整改情况形成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经企业集团审核、市国资委等认可后上报,并区分不同的审计类型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截止目前整改进度、尚未整改到位原因及持续整改计划等内容。上报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审计整改结果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七条(持续整改)

企业集团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持续整改计划等,不断完善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整改措施,认真推进对剩余事项的整改。持续整改情况应按照市国资委明确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告直至整改完成。

企业集团应当将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年度审计项目对实际整改情况和效果等进行检查,揭示整改未达预期、实际未整改、整改后又恢复原状等问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十八条(结果公开)

根据有关信息公开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外,企业集团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纳入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等市人大跟踪督查范围的事项,企业集团应根据需要形成单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企业集团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整改情况等在必要范围内进行通报,以点带面促进企业提升整改工作质量和内部管控水平。

第十九条(基础管理)

企业集团应当加强信息化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运用,通过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管理系统等对审计整改实行清单化、流程化、标准化管理,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常发性、典型性、趋势性问题进行梳理并推动源头解决,提高整改工作效率效果。

企业集团和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审计整改相关的审计报告、整改通知、整改方案、结果报告以及相关工作记录、制度文本、决议决定等证明材料等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留存待查,并纳入内部审计或整改系统等管理

 

第四章 责任约束

 

二十条(纳入考核)

企业集团应当将审计结果和重大问题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的范围。

企业集团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将重大问题的审计整改情况,特别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内容。

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企业集团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违规责任追究规定,对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并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企业集团应当约谈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拒不整改以及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企业集团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二条(虚假整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情形。

二十三条(拒绝或拖延整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处理处罚意见,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报告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情形。

二十四条(整改不到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国资监管机构等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具体审计问题得到整改,但同一领域内类似问题仍有发生,整改未做到举一反三的;

(四)其他情形。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已及时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二十五条(从重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市国资委、审计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市国资委、审计单位等多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六条(实施方式)

市国资委采用以下方式对企业集团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制订审计整改相关制度规定;

(二)指导制订整改方案;

(三)检查审计整改结果;

(四)持续督促推进审计整改;

(五)开展整改情况约谈通报等。

二十七条(报告要求)

企业集团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一)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整改方案,并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

(二)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告集中整改结果,并附结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审计署等国家部委及本市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抄报市国资委;

(三)根据未完成整改问题的类别,按照制度执行类问题每半年报告一次以及运营目标类、制度设计类问题每年报告一次的频次,报告后续整改结果直至完成;

(四)对纳入领导人员考核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整改结果,在每一问题整改完成后立即报告。

企业集团监事会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和结果开展专项督查,形成专项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管理平台)

市国资委建立审计整改管理系统,对审计整改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开展审计成果、审计整改结果等的系统化分析,实现对审计整改的全周期、标准化、闭环管理。

审计报告与问题清单、整改方案与整改清单以及结果报告与结果清单等均纳入审计整改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检查实施)

市国资委对审计整改方案的指导一般采用审阅方式,重点检查原因分析是否到位、问题分类是否准确、整改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是否明确以及整改推进计划是否明晰等。

市国资委对审计整改结果的检查一般采用现场审核方式,重点检查应收回的资金是否收回、风险事项是否挽损止损、薄弱环节制度是否健全、举一反三是否完成、涉及责任人员是否追究责任等。对中介机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发生问题的审计整改结果,一般委托中介机构在下一年实施同类审计时进行复核。

根据现场审核等检查结果,市国资委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进行对账销号,将未完成整改的问题纳入持续整改范围,并将相关销号结果及后续整改要求反馈企业集团。

第三十条(后续监管)

市国资委通过定期检查、专项审计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对未完成整改问题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重点关注市级及以上政府督办、市级及以上人大跟踪监督、存在屡审屡犯或违规违纪等情况以及前期整改推进不力等重大问题整改。

必要情况下,市国资委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推进整改、组织整改督查或开展后续审计

对列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市国资委不另行开展督查或审计

三十一条(成果运用)

市国资委将审计整改与风险事项清单重大事项处置完成销号率等纳入对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考核评价,并根据相关审计等情况与企业集团沟通后对清单进行持续增补或明确。

市国资委每年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过会议通报、监管提示、监管通报等方式,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符合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情形、形成的有效做法等情况进行公开,促使企业集团引以为戒、主动对照检查,进一步强化相关领域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二条(实施要求)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预算〔2016〕31号)、《关于贯彻<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预算〔2011〕161号)同时废止。市国资委已出台的其他规定中涉及审计整改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