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1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审计〔2021〕412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内容

(一)基本内容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主审所、参审所)应当对委托范围内企业下述事项进行审计或复核并出具相应报告(附件1

1.审计合并及母公司年度主要财务决算报表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2.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1)合并及母公司其他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报表附注数据;

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情况;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专项说明;

4)对企业开展内控测试并出具内控测试报告。

(二)主审所的其他工作内容

由市国资委直接聘请或由监管企业董事会聘请,承担监管企业本部及集团合并报表审计等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主审所),除完成前述基本内容外,还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对参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试结果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出具合并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评报告等。

2.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情况;

2)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年度执行情况

3.对企业开展财务评价并出具财务评价书。

其中的部分主审所还同时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相关主审所对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剔除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企业的模拟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相关主审所对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剔除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的模拟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相关主审所对9家企业2020年度国资布局调整职工安置分流费用补助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复核(详见检查方案),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附件2

4.相关主审所对上海国际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平台业务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5.相关主审所对39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绿地集团、上海国投公司除外)领导班子成员(职业经理人除外)归属2020年度的薪酬核定及兑现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对14家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归属于2020年度的薪酬核定及兑现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附件2)。

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主体的责任

(一)监管企业

1.根据要求,编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等,并对所提供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督促下属企业及时编制、提供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做好解释、配合工作。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国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国资委党委2021162号),对下属境外企业明确财务决算审计有关工作要求,并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及相关中介机构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审计2021372号)有关要求,确保主审所对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

4.加强对自行选聘的承担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督促所聘的审计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工作结果,并做好与市国资委聘用的审计机构相关工作的衔接。

(二)会计师事务所

1.选派具备与被审计企业相关业务资质和经验,且近3年无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从业记录的审计人员开展现场审计,并加强派出审计人员及其工作实施的管理。

2.出现妨碍审计实施情况,或者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资产损失风险、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等委托方报告,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

3.在审计过程中,主审所应当加强与市国资委等相关主体的沟通,并做好对参审所相关工作成果的复核和质量控制;参审所应当做好与被审计企业、主审所之间的沟通,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成果,并回应主审所的相关工作要求。

(三)被审计企业

1.根据要求,编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等,并对所提供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及时提供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的报表等材料,并做好解释、配合工作;

3.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三、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合并范围方面

关注合并报表范围判断标准是否不合理,包括“控制”判断标准是否保持一贯性原则;当年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是否符合“控制”判断标准;当年退出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是否仍存在对该企业经营、财务决策的重大影响;市外、境外企业是否按照“控制”标准纳入合并范围等

(二)收入确认方面

关注是否存在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虚增收入规模;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者通过不合理的预付款、应收款等形式为上下游企业给予隐性融资的行为;贸易类业务是否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匹配情况;销售返利中的可变对价和应付客户对价的处理是否正确;EPC工程项目收入与成本确认是否符合配比原则等。

(三)资产确认方面

关注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核销和转回是否规范等。其中:

1.应收账款:关注对同一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账期政策是否出现不正常的调整,是否存在超赊销额度或超账期的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关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符合业务特点,是否足额计提;关注往来款项长期挂账结转是否及时;存在债务重组、以物抵债情况的,关注其重组的合理性及有效性等。

2.存货:重点关注存放外库的库存的真实性;关注是否存在长期未流动的存货,是否结合价格波动情况计提减值准备且计提是否充分等。

3.金融工具:关注是否按照金融资产合同的现金流量特征和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进行分类;对权益工具投资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是否恰当,是否合理计提受限资金的减值损失等。

4.长期资产: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由于改变资产用途、市场价值缩水、经营亏损等资产减值迹象;是否存在以企业管理架构调整为由,变更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的情况。是否存在闲置、待报废资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在建工程等。

(四)或有事项方面。重点关注表外融资出表是否符合风险出表原则;担保、抵押、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是否完整披露;对同一公司的预计负债与或有资产是否随意抵销等。

(五)其他方面:债务重组方面关注相关损益的确认时点是否与债务重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相一致,是否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等。内控测试方面关注是否对年度重大风险涉及的重点领域加大测试力度,是否覆盖域外企业等。审计整改方面重点关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控测试以及其他各类审计检查发现的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等。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

1.中介机构业务范围的备案

1)监管企业应于20211231日前上报参审所情况(附件3)、参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4)、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决算审计情况(附件5-1)、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情况(附件5-2

2)主审所应于2022115日前上报主审所情况(附件3)、主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处罚情况(附件6)、近一年各项目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以及2021年度各项目团队注册会计师名单(纳入合约书)(附件7)。

2.审计的方案及合约书

1)参审所应于20211231日前向主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2)主审所应于2022115日前向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报送202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电子版)及合约书(纸质版)(附件7)。

3.相关审计工作成果

1)监管企业

2022415日前,报送上市公司、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重要三级及以下子企业的审计报告(仅电子文档);

2022415日前报送平台公司专项报告(含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word和pdf文档以及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2022515日前报送金融企业内控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内控评价报告、内控测评数据。

2)主审所

2022228日前报送39家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绿地集团、上海国投公司除外)领导班子成员(职业经理人除外)归属于2020年度的薪酬核定及兑现情况专项复核报告;14家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归属于2020年度的薪酬核定及兑现情况专项复核报告报送至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130B室,联系人:顾了然 23115728

2022331前报送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专项说明

2022415报送各类审计报告、专项复核、审计情况说明

2022515日前报送企业集团财务评价书和企业集团内控测评报告、内控测评数据。

另,按财务评价处要求,报送财务评价书专项评价。

相关审计工作结果报送地点: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菁路15号3号楼1楼,联系人:杨晓哲  54186028  54186031)。

(二)质量控制要求

1.建立健全质量评价制度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及相关中介机构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审计〔2021372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对审计机构相关工作的质量评价以及结果运用机制。

市国资委根据《市国资委聘用审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办发〔20218号)以及《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机构质量评价规范》(沪国资委评价〔2010114号)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审计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2.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追究责任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资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整治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问题等工作部署,根据《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20〕40号)、《市国资委聘用审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办发〔2021〕8号),对编制或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主审所审计委托情况表

2.特殊企业名单

3.主(参)审所情况备案表

4.主(参)审所审计企业清单

5-1.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企业决算审计情况备案表

5-2.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情况备案表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处罚情况

7.业务约定书格式(2021年度)

(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

 

联系人:钱清苑       联系方式:2311586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