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2 信息来源:

沪国资委综合2021109

 

各监管企业:

为消除市国资委系统企业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现就开展系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20年8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重大坍塌事故,造成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本市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建设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对照国办文件要求,围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技术路径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研究,形成了农村房屋和城镇房屋两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详见附件),覆盖了本市所有房屋的排查整治。

二、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的重要体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超大城市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具体举措。各监管企业要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排查人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准确把握排查整治工作任务重点和时间节点

1、排查范围和整治重点

本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为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城乡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

农村房屋重点排查对象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重点整治对象是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

城镇房屋重点排查对象包括:小梁薄板房屋,改变规划设计用途、拆改承重构件的房屋,未整治完成的违法建筑,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房屋,在房屋安全方面存在“四有”现象(有多次报修、有查抢险记录、有投诉或反映、有明显隐患)的房屋等。重点整治对象是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 

各监管企业要将企业自用房以及出租厂房(场所)纳入排查整治范围,对企业房屋的使用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安全生产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治。重点排查对象包括: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用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厂房场所、仓库;丁、戊类厂房、仓库改为丙类厂房、仓库,违规设置甲、乙类仓库,违规搭建夹层或阁楼,违规设置办公室、违规住人,功能性用房与生产、仓储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等。重点整治对象包括:出租厂房(场所)合约不规范、安全协议不完善、日常监管不到位,“三合一”、层层转租、违章搭建、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不具备条件的高危行业租赁依然存在和列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等突出问题。

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高坠隐患排查整改的通知》(沪建应急联〔2021〕169号)相关要求,深刻吸取近期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建筑物外墙墙面及附属构件、附着物高空坠物隐患,摸清底数,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销项管理。

2、排查任务和时间节点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全面排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有力有序推进。

一是重点排查。2021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房屋重点排查。二是全面排查。所有农村房屋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城镇房屋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三是重点整治。2021年6月底前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整治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对城镇房屋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完成以解危为主的重点整治工作。四是全面整治。根据全市排查整治工作统一安排,力争分别用3年和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和城镇房屋的安全隐患整治。

(三)切实突出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效与常态长效

各监管企业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建设、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要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整治,突出工作实效,着力化解房屋安全方面的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要切实加强成果应用,将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信息化建设整体框架,开发相关应用场景。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整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经验做法和工作效果及时汇总分析,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市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因工作懈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7号)

2.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3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