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gzw.sh.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hgzw.gov.cn/website/html/shgzw/shgzw_xxgk/List/index.htm)上查阅《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在市档案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市国资委机关的门户网站,公共查阅室的地点位于中山东二路9号(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开放时间为每天9:00—11:00、13:00—17:00。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申请的提出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23115850;传真号码:021-63265707;通信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517室;邮政编码:200003;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7:00。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样表详见附件2)。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网址:http://xxgk.sh.gov.cn/infoopen/open/addform.jsp?stOrgInfoId=INFOOPEN_UNITCODE_002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前述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信息用途和获取方式。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一并提交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须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件3。
三、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23111111转市国资委信访办,地址:大沽路100号上海市国资委信访办,邮编:20000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1、申请表空表
2、申请表样表
3、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