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0 信息来源: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09年开始试行《市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并于2013年正式印发的48号文,目的是促进企业集团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管理。48号文执行以来对促进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提高评估报告质量起到较好的制度作用。

但随着《资产评估法》(2016年主席令第46号)、《关于规范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评估〔2016〕354号)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等有关文件相继出台,需要对48号文进行相应修订。

同时,从今年1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的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评估子系统,对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已由原来的四张评价表调整合并为一张评价表,相应的评价办法需要调整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本次对48号文的修订,主要内容与原文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总则”、“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评价管理和程序”、“附则”四个部分内容。根据评估信息系统的变化,结合48号文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修改:

1、扩大覆盖范围。原评价办法是针对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此次修订,把范围扩大至委托监管单位和指导监管单位,即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全部纳入,实现全覆盖。

2、重新明确评价主体。按照“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明确了承担评估管理和审核职责的单位为评价主体,将原4个评价主体(被评估单位、委托单位、转报单位、核准备案单位),调整为1个评价主体,即为一级企业集团或区国资委。从而,实现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标准统一。

3、调整评价内容。本次修订,注重引导评价主体从评价评估结果、机构服务态度,转向评价执业质量、把控评估风险。一是增加了对评估机构专业能力的评价,引导评估机构配备优秀专业人员参与国资评估项目。二是删除“评价结果合理性”指标,去除干扰评估机构客观执业、左右评估结果的因素。三是结合中评协、上评协、财政监管处罚等行业监管情况,每年定期发布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4、新增评价反馈机制。本次修订,明确了评价主体可以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评估机构,以利于评估机构及时改进不足,提高质量,便于动态监管,及时沟通分歧和化解矛盾。

5、利用信息化手段纠错

为了避免评价主体敷衍评分、打感情分等主观人为因素导致评价结果不客观,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在打分时设置异常分值提示和作出特别说明,在评价完成时预警异常分值,以便监管方及时发现和跟进。

 


相关稿件:
  •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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