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8-06-0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同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并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工商登记流程要求,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决定对本市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实施跨部门联动监管,起草制订《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   关于《通知》的制订情况

2017年年初,市国资委和市工商局拟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方案,启动《通知》制订。研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梳理目前本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相关环节,研究新形势下监管要求和特点,2018年3月起草了《通知》(讨论稿)。5月初,市国资委和市工商局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并共同组织企业座谈会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情况修改了《通知》。

二、   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联动监管的意义、监管对象和情形、监管程序、工作要求等四方面八条内容:

(一)强调实施联动监管的意义

联动监管既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等要求精神,也是依托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确定联动监管对象和情形

联动监管对象为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上述监管对象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纳入联动监管范围。

(三)明确联动监管程序

联动监管对象应在经济行为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完成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交该经济行为已完成国有产权登记的产权登记证(表)。

涉及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的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的,由一级企业集团同意并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确认。

联动监管实施后,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不再需要提交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凭证或国资监管部门的无偿划转批复。

(四)提出工作要求

市属国有企业联动监管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各区在2018年年底前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联动监管各项准备。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大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和培训力度,及时准确完成各类经济行为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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