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起草背景
本市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一直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监管,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完成交易后,凭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和情形发生较大变化,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现有的联合监管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监管形势。市国资委和市工商局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和跨部门协同监管为依据,建立依托信息化手段共享数据、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更优化更完善的联动监管新机制。
二、《通知》主要原则
按照“监管精准、程序合规、流程简化、推进稳妥”原则,建立对本市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联动监管机制,在市、区两级国有企业分步实施、全面推开。
三、《通知》主要任务
(一)提出以联动监管方式监管本市企业国有产权变动
国资委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信息化手段共享数据,对本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行联动监管。
(二)明确联动监管对象和情形
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纳入联动监管。
(三)制订联动监管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被监管企业在经济行为完成后,先完成相关国有产权登记。在本市办理该经济行为工商登记时,提交相应的产权登记证(表)。
联动监管实施后,产权交易凭证或无偿划转批复不再作为办理工商登记应交材料。
(四)安排实施步骤
市属国有企业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各区在2018年年底前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联动监管各项准备。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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