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评估〔2024〕66号
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
为优化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二、各单位制定估值项目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可以采用估值报告的经济行为情形,明确审核备案程序,并报送市国资委。
三、各单位优化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交易流转评估定价机制,应当结合实际,明确工作流程、审核标准和风险管控等规定,切实落实各单位管理主体职责,并报送市国资委。
四、本市国有企业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的,合理确定公开挂牌的价格;各单位应当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并就相关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五、《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20〕145号),《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0〕413号)继续执行。
六、各区国资委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相关稿件(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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