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9 信息来源:有效

沪国资委办﹝2019﹞8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9-7)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进一步改进国资监管方式、促进企业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企业良好品牌形象,现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以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市属国有企业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同时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2内容真实准确。确保市属国有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发布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积极稳妥推进。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总结经验、确保实效。在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同时,逐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4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市国资委及有关监管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梳理信息公开要求。市属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制度基础上,结合上海国资监管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竞争类企业,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功能类企业,要围绕推进上海重大战略任务或者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做好信息公开;公共服务类企业,要把提供公共产品,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作为重要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依法确定信息公开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1、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情况。

3、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5、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结果信息。

6、企业重大项目招标情况。

7、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8、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9、重要人事变动和员工招聘有关情况。

10、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1、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以市属公共服务类企业为试点单位,探索推进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向市属公共服务类企业书面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

(六)企业信息公开时限。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分为定期信息公开和临时信息公开。定期信息公开,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年度信息的公开工作临时信息公开,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

(八)加强公开信息事前审查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管理。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信息公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九)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若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向市国资委或有关监管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对相关公开事项进行豁免或暂缓公开。

(十)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市属国有企业应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做好与上级监管单位网站(网页)的有效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同时,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报刊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

(十一)探索引入公众参与考核评价机制。市国资委及有关监管单位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等社会公众人士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参与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综合质量考核评价,相关的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扩大公众参与,对所属企业信息公开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十二探索形成推进企业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探索形成信息公开与监事会、审计等联动的工作机制,将信息公开作为改进监督检查和推动整改的有效手段。探索将信息公开工作成效作为试点改革措施等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市审计局分管领导参加,定期研究讨论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加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企业领导人员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五)提高队伍素质。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十六)重视宣传引导。市国资委及有关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意识。

(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市国资委及有关监管单位要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转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区国资委可参照本意见,指导所管辖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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