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增加一个月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0 信息来源: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为贯彻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负担的有关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要求,推动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好房租减免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1、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将自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给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4月份房租。

2、鼓励国有企业将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国有企业减免的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人。

3、适用范围、办理流程、配套政策等其他具体事项以《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和《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20〕61号)的规定为准。

二、减免方式

1、本市国有企业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办理房租减免。

2、已享受2020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房租减免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4月份房租,国有企业原则上无需对其重复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减免房租的其他各类主体,确有较大经营困难的,可与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协商,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三、时间安排

1、本市国有企业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房租减免工作,承租人逾期未申请减免房租则视作放弃。

2、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房租减免情况明细底表经集团汇总审定后,于2020年9月15日前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本市国有企业要克服自身困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在操作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秉公办理,严格防范国资流失风险。要将房租减免与疫情防控结合起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共同做好后续生产经营,为本市稳就业、促发展、保民生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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