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19 信息来源:有效

沪国资委产权[2010]1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体制,优化配置国有上市资源,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持股比例管理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应根据上市公司战略定位、所处行业和领域、保持控制力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2、最低持股比例实施年度调整和临时调整制度。最低持股比例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国有控股股东拟调整最低持股比例的,应于每年331日之前将最低持股比例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者其他事由导致最低持股比例需发生变化的,国有控股股东可临时提出调整最低持股比例的申请,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3、市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统筹调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

    二、股份转让管理

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制订转让方案,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转让后持股数不得低于经核准的最低持股比例。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应在与投资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如路演推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情况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通过“SS”(Stateowned Shareholder)账户系统加强信息管理。

    三、国有股东转让股份收入使用管理

    1、市国资委建立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收入使用管理制度。国有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收入使用计划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股份转让行为。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获收入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2)用于企业债务重组或职工安置;

    3)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增资配股;

    4)用于市国资委指定投资项目;

    4)用于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用途。

    3、市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部分股份集中管理或部分收入集中使用的方式对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统筹管理。

    四、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相关业务中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有参与单位信息管理的意见》(证监发[2008]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的信息管理。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市国资委及相关企业(单位)所有因工作需要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均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规内幕交易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运行信息管理

    1、根据《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有关要求,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信息报告制度。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指标表、股东情况表等,其中主要指标表由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债能力、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五部分组成。

3、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有关指标表的填报。填报完成后,应当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报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具体表式、填报说明和操作软件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收入使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8]290号)同时废止;《关于贯彻落实〈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7]57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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