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产权﹝2018﹞455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国有产权交易结果公开,现印发《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对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扩大公众监督,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作用,并制定本单位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填报审核机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接本通知后,请尽快落实负责本次工作的责任部门,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情况报送我委产权管理处。
三、各单位要按照《通知》《操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信息报送的准备工作,我委将在上海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后通知开展填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产权管理处 陈力智,23115841。
特此通知。
附件:1、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操作指引
2、责任部门人员联系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1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国有产权交易结果信息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0号)等,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结合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际,按照“分层分类、统一规范、高效务实”以及“谁审批、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努力实现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全覆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是指由上海市政府、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单位(企业)、各区国资委决策或批准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包括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增资、资产交易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信息除外。
第二章 公开事项
第四条(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以批文编号或进场项目编号进行归集,包括产权交易决策和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公开信息具体内容由市国资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若具体内容有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确定后告知各相关责任主体。
第五条(公开时效)
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应在交易市场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应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或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公开渠道)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第七条(不予公开的信息管理)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可公开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各责任主体在审批国有产权交易时,应当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公开要求的,应报告市国资委并公开。
第三章 分层分类管理
第八条(市国资委职责)
市国资委牵头本市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及时更新、维护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上海联交所职责)
上海联交所负责通过产权市场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的信息公开。
上海联交所主要负责结合业务和系统建设实际,升级改造和维护交易系统,按照经市国资委确定的公开范围、公开内容、推送字段等做好信息归集和核对工作,并及时推送给市信息中心和市国资委。
第十条(其他各责任主体职责)
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由各责任主体按照审批权限归集并报送市国资委,各责任主体对公开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具体如下:
1. 市国资委:负责公开市政府、市国资委决策或批准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2. 出资监管企业集团:负责公开其决策或批准的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3. 委托监管单位(企业):负责公开其决策或批准的委托监管企业集团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4. 区国资委:负责公开区政府、区国资委、区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决策或批准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上海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
上海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是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的工作平台。
第十二条(信息归集)
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由上海联交所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筛选和归集后推送至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和市信息中心。
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由各责任主体建立数据归集路径,通过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报送。
第十三条(以协议方式进行的产权交易信息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各责任主体的填报人应通过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填报国有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以及相关附件;
(二)各责任主体的复核人、审核人按照管理权限对填报人提交的信息逐级进行实质性复核、审批;
(三)各责任主体的审核人对交易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合规性审核;
(四)市国资委的合规性审核人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信息退回各责任主体的填报人修改,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信息,推送给市信息中心。
(五)对于已发布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有情况说明的,应及时将情况说明和相关办理材料通过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并进行信息公告。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形成纸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实现全过程有迹可循。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工作机制)
市国资委成立由负责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产权管理处、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并汇报有关工作。
上海联交所应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人与联系人,制定技术对接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系统开发建设费用,按照本办法的时点要求向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和市信息中心推送数据。
其他各责任主体要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与经办人,制定操作制度并建立内部数据归集路径、报送机制与相应的核实管理责任体系,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将组织对各责任主体的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第十七条(检查内容)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制度建设、档案管理、填报机制与核实管理责任体系运行情况;结合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等数据,对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或内容不全面的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通报。
档案检查的重点是,对照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和市信息中心信息检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对照纸质档案检查市国有产权信息公开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档案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操作指引由市国资委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责任部门人员联系表
单位(企业)名称:
责任部门:
系统账号 角色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地址 | |
分管领导 | 审核人 | ||||
部门负责人 | 复核人 | ||||
经办人 | 填报人 |
(公章)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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