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5〕141 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各相关企业集团,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需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
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 市国资委关于«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
实际情况, 现对本市不实资产核销中国有企业对境外企业的应收帐款、 长期投资及本市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的应收款项、 职工住房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等地区. 所称的境外企业, 是指境外当地企业及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 本市国有企业集团内部的应收款项, 是指企业集团与其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企业及企业集团
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债权债务.
三、 本市国有企业(下称企业) 与境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而形成的应收帐款, 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 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坏帐损失:
1 、 债务人破产、 失踪、 死亡(已取得相关证明) , 以其破产财产或现有财产清偿后, 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 经企业依法催讨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并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
3、 债务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破产、 停产、 撤销、 歇业的, 企业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4、 企业的预付帐款如因供货企业破产、 撤销、 歇业, 或者预付帐款超过三年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而形成的坏帐损失.
四、 企业对境外企业的长期投资, 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投资损失:
1 、 被投资企业破产、 失踪或死亡(已取得相关证明) , 以其破产财产或现有财产清偿后, 仍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
2、 被投资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破产、 停产、 撤销、 歇业的投资损失;
3、 被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不再持续经营, 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财产清算报告, 或企业集团清算组出具的财产清算报告所列示的清算后损失;
4、 企业未按规定对境外企业长期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 少计的投资损失;
5、 企业按协议规定对持有境外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而形成的投资损失.
五、 企业集团内部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 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内部应收款项:
1 、 债务人破产、 死亡, 或按规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2、 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停止经营, 已进入清理歇业状态的, 应出具中介机构财产清算报告, 或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被工商部门吊销的依据;
3、 债务人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 债务人以内部往来款用于支付本企业职工安置费的.
六、 企业以自建、 参建、 联建、 购入等各种方式置入的职工住房, 根据有关房改政策等有关规定, 由原来的职工福利房转变为职工售后公房的差额损失, 如帐面留有余额的, 应冲减余额后申报净损失.
企业将置入的职工住房已分配给职工, 并将房产管理权已移交所在地区有关部门管理, 而未按规定进行帐面处理的, 或其他各种原因形成有帐无物的挂帐损失.
企业因需捐赠或支援老、 少、 边地区、 灾区及希望工程的物资及设备等.
本市区、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 ○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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