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1-02-26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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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综合协调处   2021年2月26


关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提示

 

各监管企业:

现就加强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继续做好境外企业(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2021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继续加速蔓延,截止2月23日世卫组织数据显示全球累计确诊新冠肺炎病例已超1.1亿例,累计死亡247万例,全球超223个国家和地区已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根据有关数据和各方处理的案例显示,近期非洲地区新冠肺炎感染病例有所上升,部分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有新冠肺炎感染情况发生,现场防控存在松劲的情况。

各监管企业要切实加强境外企业(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是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夯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各企业要遵照《上海市海外(境外)企业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引》,严格落实境外项目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杜绝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储备充足防疫物资,配备专人加强疫情防控保障。二是要加强联络沟通,听从我驻外使领馆的前方指导。各企业要及时向我驻项目所在国大使馆进行报备,加强日常信息联络沟通。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寻求前方使馆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与国内母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络。三是要关心员工健康,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各企业要密切关注境外企业(项目)中外方员工的健康状况,有发烧、咳嗽等症状,要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到医疗机构核酸检测并诊治。如有阳性情况,要立即启动预案,开展救治并同步排查密接人员,及时做好隔离措施,第一时间向前方使馆和母公司进行报告,切勿漏报瞒报。四是要严密各项防控措施,强化人物同防措施。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定期逐项检查境外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强中外方人员分类管理,进场物资、工具、通勤车辆、工作居住就餐场所等消毒工作;强化员工防护意识、个人防护能力、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培训。

二、继续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管理工作

为有效指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输入风险,根据《关于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实施流向及处置登记管理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136号)、《上海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沪肺炎防控办﹝202137号)要求,市防控办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流向及处置登记操作指引》(沪肺炎防控办﹝20216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提示。

 

附件:

1.关于加强本市进口冷链食品、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疫情防控指导和管理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157号

2.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流向及处置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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