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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正式出台《嘉定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2-04 信息来源:

近日,嘉定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嘉定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20年11月6日开始施行。这是完善嘉定国资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办法》共8章69条。结合嘉定国资监管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对照《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追究实施主体、责任追究原则等。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13个方面79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区管国有企业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与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金融业务、实物资产管理等方面。

《办法》适用于嘉定区区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区管集体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由嘉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企业下属国有参股企业可以参照《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大)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办法》明确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围绕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按照资产损失额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等不同等级。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对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或强迫、唆使他人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同时,《办法》增加容错内容。为体现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的要求,贯彻区委关于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精神,《办法》在工作原则、责任认定中增加容错内容,明确“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承担社会责任等过程中,已履行规定报批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等的,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激励上海地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实行容错纠错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嘉定区委印发的《嘉定区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作为我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1+X”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办法》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我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压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责任追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大意义

(嘉定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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