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29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08-22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函〔2022109

 

市国资委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0629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

 

张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适用性予以明确的建议对本市产权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于2018年5月25日答复将计划推动《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在上次答复时列为计划解决,经进一步跟踪办理,现将办理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对交易场所批设和监管的有关要求。2019年1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旨在规范各类交易场所行为,明确市国资委作为本市产权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对上海联交所履行监管责任。鉴于市场主体层面,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由事业单位改制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功能保障类企业;行为监管层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对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市产权市场机制体制和管理方式方法都发生了较大变化。2020年12月29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废止〈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国家和本市对产权交易场所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沪国资委规〔2021〕3号,以下简称3号文),旨在系统全面地对本市产权交易场所经营管理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办事流程,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场所行为,推动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我们作为本市产权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正在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场所管理,细化3号文的相关管理要求,指导本市产权交易场所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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