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制度

发布日期:2009-02-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准确、有效发布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是指:对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产生10日内,应及时在市国资委网站和公开查询点进行增补。凡是因废止等因素需要删除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删除。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工作由委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配合。

第四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除《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内容外,具体指:

(一)市国资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或一定时期内)对具体某项业务工作具有规范或指导作用的,且该文件对下属企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放的,必须予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二)市国资委收到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委、办、局)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委实际工作中存在联系,并在实际操作中有参考或使用价值,且该文件属于普发性文件,将作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类予以公开。

(三)市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日常工作信息。主要指:重大会议的领导讲话、各项重要人事变更(委内主要岗位人事变更、集团企业的重要董事、监事聘任)、出资单位重组结束后的企业更名公告、日常对外工作会议情况发布、年度公务员招录信息、国资统计年鉴、国资年度白皮书等。

(四)其他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市国资委政府公开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一)市国资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拟稿部门应该就文件公开与否(或依申请公开)提出建议,按照《市国资委政府公开信息流程》、《市国资委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等办理后,由政策法规处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信息中心负责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并抄送市档案新馆查阅点。

(二)市国资委收到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委、办、局)的规范性文件。

由各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是否作为咨询服务类信息公开的建议。如需公开,由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提供该文件电子版全文或该文件网站的链接地址(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为准),办公室在收到该公开信息后,将公开信息进入审核流程,审核通过后,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信息中心负责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并抄送市档案新馆查阅点。

(三)各职能处室日常工作信息。

原则上按照《市国资委政府公开信息流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并抄送市档案新馆查阅点。

(四)网上综合咨询信息。

 原则上按照《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综合咨询制度》办理。其中,信访件由信访部门直接回复。

第六条  市国资委信息中心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及时维护,定期对网站运行情况进行回访,对存在的问题和用户的建议定期总结,并在年度改版工作中加以完善。办公室对网站的改版应给予经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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