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制度

发布日期:2009-02-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畅通、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是指在市国资委系统范围内发生的事故灾害、公开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等特殊情况,以及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工作和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时,需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布的,应及时应急处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确保规范有序、快速反应、各方联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的内容是指:应及时、权威地公开和披露以下信息: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灾情、应急处置措施等实时动态信息;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或持续期间,以市国资委名义发布的提交性、动员性和辟谣性等公共服务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急处置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凡涉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信息,应立即将此类信息报送市应急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第一时间通过授权发布、发送新闻信息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或组织报送有关信息。

(二)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审查同意后,要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速度予以公开;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积极发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作用,确保信息公开。

第六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应及时组织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的分析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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