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法治案例库案例四:对赌回购条款的条件成就认定与责任划分

发布日期:2019-03-04

【案例要旨】

本案被告违反《增资协议》项下承诺与保证的义务,在原告向被告发出的纠正违约行为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未能纠正违约行为,《增资协议》所约定的对赌条款条件成就,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股权回购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乙公司

被告:何某、周某

第三人:钟某、丙公司

被告何某系第三人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年初,两原告与两被告、第三人丙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两原告对第三人丙公司完成增资后,甲公司持股23.8%,乙公司持股11.2%。

《增资协议》第八条约定:若丙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如甲公司、乙公司要求,实际控制人和/或其他股东应回购甲公司、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第8.1.3条约定情形为:丙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现有股东违反了其在《增资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或其他义务,且其未能在收到甲公司、乙公司发出的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及弥补其违约行为。丙公司违约由丙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现有股东承担责任;实际控制人违约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其他现有股东违约由相应违约人承担责任。

《增资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投资方按约向目标公司缴清投资款后,丙公司和现有股东承诺公司核心员工在甲公司、乙公司持有丙公司股权期间不会辞职。附件三披露函中载明第三人钟某为核心人员,职务为副总经理。《增资协议》附件二为实际控制人和丙公司的陈述与保证,载明实际控制人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联方戊公司的注销;第三人丙公司对其自有的资产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丙公司租赁使用的资产均为合法有效租赁。

2017年12月25日,第三人钟某代表两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周某将其持有的第三人丙公司26%的股权以1元对价全部转让给被告何某;该合同生效条件之一为两原告同意相关方案并出具明确表明本次股权转让中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书面豁免函。上述条件均应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未满足的,本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3月9日,两原告向被告何某发送《催告函》,载明:被告何某曾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戊公司的注销手续,并承诺第三人丙公司对自有资产有完全所有权并且租赁使用的资产均为合法有效租赁。但经两原告核实,截至2018年3月7日,案外人戊公司尚未完成注销;第三人丙公司铺设的线缆因未办理管道租用手续,已被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列在不明缆线清理清单中,违反了《增资协议》的承诺与保证,更对第三人丙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重大影响,故催告如下:被告何某于2018年3月18日前注销戊公司;被告何某于2018年3月18日前为第三人丙公司所有的资产所使用的管道办理合法有效租赁手续;若未能于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成关联方注销和资产租赁手续,投资方按照《增资协议》股权回购相关约定要求第三人丙公司或被告何某回购两原告所持有的第三人丙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018年3月16日,第三人钟某以向被告何某寄送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第三人丙公司提出辞职报告。

2018年7月31日,戊公司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两原告以丙公司和现有股东违反了《增资协议》的约定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两被告回购原告甲公司持有的第三人丙公司23.8%的股权;二、两被告回购原告乙公司持有的第三人丙公司11.2%的股权;三、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30万元。

【法律分析】

一、被告何某按照对赌条款回购甲公司、乙公司股权的条件是否成就?

对于被告何某辩称第三人丙公司并非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故不承担相关回购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回购条件,《增资协议》第8.1.3条对丙公司、何某及其他股东的违约回购情形作了明确约定。甲公司、乙公司主张何某违反了《增资协议》项下三项承诺与保证义务,即未按期注销戊公司、未合法有效租赁线缆铺设管道、丙公司核心员工钟某在甲公司、乙公司持有丙公司股权期间辞职,何某对上述事实客观存在亦无异议。上述事实与《增资协议》第11条、《增资协议》附件二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事项亦能相对应,甲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约定的通知义务,何某未能及时纠正及弥补,故认定回购条件成就。

二、被告周某是否仍为第三人丙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按照对赌条款承担回购责任?

对于被告周某辩称其现已不是第三人丙公司股东,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两被告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生效条件包括取得两原告的同意等,但庭审中两原告明确表示对该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予同意,故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因此,被告周某仍系第三人丙公司股东。两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股权回购责任的理由为第三人钟某作为第三人丙公司的核心员工在两原告持有第三人丙公司股权期间辞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3月,第三人钟某确实从第三人丙公司离职,并且两原告对此知情;但两原告并未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向被告周某发送信函要求其择期纠正或者弥补其违约行为,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承担相应股权回购的条件不成就,被告周某无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何某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

关于承担回购责任的范围,何某主张应按其与周某的持股份额及造成违约事实的责任大小确定回购比例。二审法院认为,《增资协议》并未约定何某与其他股东按比例承担回购责任。而且,关于戊公司的注销系实际控制人何某的单方承诺,按照《增资协议》中“实际控制人违约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约定,甲公司、乙公司要求何某承担回购责任亦符合合同约定。何某主张对于缆线管道租赁瑕疵问题主要发生在《增资协议》签署后,钟某作为丙公司主要经营者对造成此违约事实的过错更大,何某应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何某主张的主要过错在于钟某的事实并无相应证据证明,而且,按照《增资协议》中的约定,丙公司出现了违反承诺保证事项,甲公司、乙公司可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故何某关于只承担部分回购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分别回购原告甲公司持有的第三人丙公司23.8%的股权、原告乙公司持有的第三人丙公司11.2%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向两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30万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建议】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如果双方交易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就需要签署增资协议。增资协议是指目标企业的陈述和保证,目标企业应保证已经完整地披露了与其组织及业务相关的真实信息以及做出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安排。同时增资协议要求签署主体按照《合同法》全面履行一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执行对赌条款,承担回购义务。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 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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