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处理固体废物受罚引发诉讼 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诉请

发布日期:2015-06-25

上海某家居用品企业将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擅自卖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个人,导致固体废物被倾倒于公路边的河岸上,城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企业不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负有妥善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定义务,现企业违法处理固体废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企业诉请。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18日,上海某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一公路边的河岸上发现一堆蓝白色棉条垃圾,并在垃圾中发现标有某家居用品企业名称的成品标识卡和塑料外包装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时,向涉案企业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

“这些垃圾是我们的,但不是我们企业员工倾倒的,可能是收垃圾的岳某处置了这些垃圾”,在调查中,企业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表示。2014年1月6日,执法人员找到岳某,岳某承认曾向该企业收购垃圾,事后又将其中没用的垃圾进行了随意倾倒。1月20日,执法人员以留置送达方式向涉案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城管部门于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企业于2013年12月18日在涉案地点乱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企业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企业诉请。

【以案说法】

企业上诉称,现场垃圾由岳某收购并处理,处罚对象应为岳某,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且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上海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单位产生的废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并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自行进行妥善收集、运输,或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即依法收运废物系企业的法定义务。案外人岳某不符合收集、运输相关废物的要求,企业将废物交给岳某并不意味着其已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岳某的行为应视为代企业对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行为主体仍为企业,后果应由企业承担,故城管部门认定企业为违法行为主体并无不当。

同时,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认定企业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针对企业提出行政机关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缺乏依据,均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罚款数额亦无显失公正之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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