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致调查三复函 水落石出纠纷除

发布日期:2013-10-08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利意识日益提升,但同时专利纠纷也在逐渐增多,而其中有些专利纠纷却是不该发生的。数年前,我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曾为任职单位处理过一起不该发生的专利纠纷。

那年春节过后不久,郑州市一律师事务所致东北某汽车制造厂的律师函传递到我单位,该函称汽车制造厂使用的产品技术侵犯了“他人专利”,要求汽车制造厂“停止侵害,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律师函所指侵犯了“他人专利”,产品系我单位制造和供应,汽车制造厂急切要求我单位就该律师函指称的侵犯他人专利问题进行答辩。

事情明摆着,假如我单位向汽车制造厂供应的产品确实构成专利侵权,那么最终的侵权赔偿责任,毫无疑问地全部应由我单位承担。众所周知,专利侵权的经济赔偿额,往往会是个骇人的大数目。所以,当我单位接到上述律师函后,没有丝毫怠慢,技术部门立即将自己产品使用的技术与“他人专利”作对比分析。在技术部门得出两者采用的是不同技术的基本判断之后,我执笔起草了一份致汽车制造厂的函件,阐明本单位产品采用的技术与“他人专利”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技术,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虽然我单位的答复十分明确,但事态并未就此平息。不久,第二份律师函又由汽车制造厂转到我单位,该函认为:“侵权者实施的技术属于‘等同替换’,汽车制造厂使用的产品技术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并警告汽车制造厂在15日内予以答复,否则将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打赢专利纠纷官司,关键在于如何判别、认定被指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换言之,处理专利纠纷案的切入口在技术层面。为了从技术上详细分析与证明被控技术与“他人专利”之间本质的、明显的区别,在我的建议和督促下,单位组织技术专家对自己的产品技术与“他人专利”,从技术方法、技术手段、实现功能、实际效果等方面逐项进行比较,提出了一份详尽的技术对比资料,使得凡是精通汽车电子技术的人,尤其是熟悉国内外汽车电子产品技术和发展情况的行家,只要通过阅读技术对比资料便很容易作出准确判断。

接着,我根据技术对比资料,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结合国内外汽车领域技术发展实际状况,再次撰写了一份复函指出:“我单位产品采用的技术与‘他人专利’采用的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技术,不是通过简单替换某些原器件或者某些电路就能实现的,也并非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而且,我单位产品的功能也完全超越‘他人专利’的功能。况且,在‘他人专利’申请前,国内外公开的同类产品已有的技术水平均在其之上。所以,‘他人专利’不具有我国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不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专利技术。必要时,我单位将依法启动请求宣告该‘他人专利’无效的程序。” 复函连同我单位编制的技术对比资料同时发送汽车制造厂。

面对这起专利纠纷随时可能进入诉讼的态势,我感觉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搜集信息范围,争取摸清楚所有与该产品相关的专利技术状况。 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忽然从互联网上搜到指控我单位产品侵权的“他人专利”及其产品的宣传推广页面。然而令人非常意外的是,这家标示“中日合资企业”的地址不在千里之外的郑州市,却就在上海市区。这个偶然的发现,使案情顿时变得扑朔迷离起来。究竟怎么回事?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为了查明真相,我决定冒险去这家“中日合资企业”现场进行调查访问。

按照这家“中日合资企业”挂在网上的地址,我在上海虹口区一条比较僻静的小路上,找到了这家“中日合资企业”。站在马路上远观,一幢不显眼的三层建筑的顶部赫然竖立着“他人专利”的醒目广告牌;推门入室内近看,底层约四、五十平方米的办公室,安置了几套办公桌椅,仅坐了一位接待小姐。我佯作求购专利产品,要求看一下产品实样,接待小姐说这里没有产品。我问:“哪里可以买到呢?什么价格?这个产品有专利?产品是你们自己生产的吗?”她回答:“我们在上海有总代理,上海许多特约销售点都能买到,市场的参考售价在600元左右。产品是我们工程师设计,在温州工厂加工的。”我让她把上海总代理和销售点地址、电话抄了一份。临走时,我发现挂在墙上的营业执照不是在网上标榜 “中日合资企业”那家的,而是在该处注册的另一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后来,从工商管理部门调取到这两家企业的登记资料,方始搞清楚号称的“中日合资企业”,其实是注册在上海郊区的由温州籍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注册在上海虹口区的这家,也是由同一人投资的私营企业。为亲眼目睹“他人专利”产品到底是何等模样,我旋即找到位于上海西南地区的某汽车修理公司,询问是否有该“中日合资企业”制造的专利产品出售。营业员从货架上取下一个印有“中日合资企业”名称的包装盒,里面装着香皂般大小的黑色塑料匣子及若干根连接线。我问“什么价?销得怎样?”营业员回答说:“五百多,没什么人买。”

至此,这起专利纠纷的真实背景显露无遗。于是,我提笔第三次致函汽车制造厂,将我单位产品不构成侵权的充足理由、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重新强调一遍。从此,所谓我单位产品侵犯“他人专利”事件偃旗息鼓。

通过办理此案我深深体悟到,如果让不真正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披上“专利”外衣,一旦被居心叵测的人利用,将会引发本不该发生的专利纠纷。此案的结局也使我深刻体认到,尽管企业法律顾问无法也无力阻止这种不该发生的专利纠纷现象,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却有责任阻击这种不良图谋得逞,排除干扰,保障任职单位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