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长新公司,探索跨区域跨层级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监管

发布日期:2022-10-10 信息来源: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发建设,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的统一领导下,2021年5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国资委会同财政及相关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新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新公司”)。长新公司以及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水乡客厅开发公司,是首批以示范区建设为主战场的国有企业,改变了以往国有企业单体化、项目化的参与方式,拉开了两省一市国有企业集中力量推进示范区建设的序幕;开创了跨区域、跨层级主体共同组建企业的先河;探索了出资主体共同管理、共享权益、共担责任的全新方式。

跨区域跨层级,创新组建方式

三地“合力”做组建。组建专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国有企业,是两省一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但常规监管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按照股权关系由大股东所属国资监管部门监管,往往无法实现跨区域跨层级的整合协调,无法背离大股东意志进行管理运作。只有真正做到共建共享,新组建企业才能超越地方经济和行政框架束缚,站在全区域高度,统筹大资源,服务大发展。为此,两省一市按1:1:1比例货币等额出资,资金来源包括两省一市财政和国资,出资主体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三地八方所属国有企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国有多元有限责任公司。

三方“均等”享权益。三方等比例出资意味着所有权均等,所有权均等决定了责权利均等。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沪苏浙有且仅有一家国有企业参与新组建公司治理,核心岗位任用采用“轮值”方式,即两省一市各派董事、监事一名,董事长、监事长、财务总监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出资主体轮值担任,任期3年。“轮值”的目的在于推动两省一市都担起运营责任、享有决策权力、获得发展收益、抵御风险挑战。在董事长、监事长、财务总监采用轮值制的同时,总经理岗位设为常任制,以保持企业经营常态长效、一以贯之,但总经理人选仍然由三方共同推举、经过市场化选聘、公开比选产生,这又一次体现了沪苏浙三方权益的平等性。

三级“协同”成合力。目前,长新公司上有投资主体长三角投资公司,下有控股子公司水乡客厅公司,三者从功能定位、重点区域和资源链接上形成了错位发展格局,同时又以股权关系确保了集团之间方向一致、步调一致、利益一致。这种兼具政策资源倾斜、股权开放合作双重特性的企业组合,为国资国企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协同作战提供了有利条件和组织基础,将成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强大动能。截至目前,在科学、规范、合理、有效的治理模式、运作模式、监管模式下,长新公司的组建推动了两省一市、央地等各方人财物资源快速集聚,带动了一批专业性功能性企业快速组建,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开发与建设提供新动能,为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新示范。

探索受托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

规则制度衔接。国资国企监管历来实行分层管理,各省市管理规则、方式有一定差异性。长新公司由三地国有企业出资组建,但令出多门,容易导致管理缺位或混乱。为此,对长新公司的监管必须遵循统一的制度和规则。在江苏和浙江的委托下,在国有企业由国资委监管这一前提下,对长新公司监管遵照上海市国有企业监管制度规则,参照直接接管模式,纳入到上海市国资监管体系之中。同时,推动国资监管与重大任务监督相融合,紧密对接长三角执委会,全面监督长新公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长新公司坚守组建初心,圆满完成水乡客厅开发等一系列既定任务。

监管事项统一。目前,设定监管事项共13项,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企业领导人员、信息公开、政策法规、规划投资、改革重组、产权管理、评估管理、财务监管、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收入分配管理与履职待遇管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等。这些事项与直接监管的事项基本统一,确保受托监管企业虽然股权结构相对复杂,但仍处于国资监管大格局之下。

重大事项联审。长新公司创新监管方式,采用统分模式,一般国资国企监管事项,由上海市国资委负责,参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由上海市国资委会同委托方国资监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产权管理等事项按照上位法有规定执行,从而确保公司既能保持市场主体地位,又能沿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前进。目前,与苏浙两省国资委一同联审的事项包括长新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人选、重大法律纠纷、重大规划投资、改革重组、重大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等,从重点人、重要资本、重大风险的角度,加强三方联审和协调。

未来,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以经济活动为主体的跨区域合作将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从事港口、交通、园区开发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必将成为先锋队。长新公司作为沪苏浙三地国资成立的第一家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合资公司,在组建方式、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开创了先河,为后续企业提供了参考借鉴。下一步,持续探索和完善受托监管模式,推动此类企业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同时,尊重多地文化风俗和理念习惯,逐步提升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值得深入研究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