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审计〔2025〕15号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内容
(一)主、参审所基本工作内容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主审所、参审所)应当对委托范围内企业下述事项进行审计或复核并出具相应报告(附件1):
1.审计合并、母公司年度主要财务决算报表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2.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1)合并及母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报表附注数据;
(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情况;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专项说明;
(4)对企业开展内控测评并出具内控测评报告及专项报告。
(二)主审所一般工作内容
由市国资委直接聘请或由监管企业董事会聘请,承担监管企业本部及集团合并报表审计等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完成前述工作内容外,还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对参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评结果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出具合并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专项复核报告、内控测评报告等。
2.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情况;
(2)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年度执行情况;
(3)职工安置分流费用补助情况。
3.对企业开展财务评价并出具财务评价书和各类评价报告。
(三)部分主审所特定工作内容
1.相关主审所对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等5家企业剔除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企业的模拟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相关主审所对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2024年度国资布局调整中职工安置分流费用补助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3.相关主审所对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平台业务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相关主审所对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并根据要求出具2024年度模拟合并报告。
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主体责任
(一)监管企业责任
1.根据要求,编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等,并对所提供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督促下属企业及时编制、提供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做好解释、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对近年来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加大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审核力度,确保年报数据真实准确,严防会计信息失真。
2.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充分识别的管理力度,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曲解企业会计准则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
3.根据相关规定,持续推进主审所对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以及审计涉及的非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亿元以上、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以上或者其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且分布区域较广或行业跨度大的,原则上最多可由5家审计中介机构承担工作要求。
4.加强对自行选聘的承担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督促所聘年审事务所做好与市国资委聘用审计机构的工作衔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保质保量提交审计结果。
5.以前年度相关审计事项引发监管部门关注或重大舆情等不良影响且有证据表明审计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的,监管企业应当对涉及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更换,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戒。
6.强化集团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工作,加强对重点子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充分揭示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提出管理改进建议,并跟踪落实缺陷整改。真实、完整、准确编制内控自评报告,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舞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年起每年度将选取部分企业开展内控专项审计,本年度将对上港集团、上海建工、上海建科集团、机场集团、久事集团、申通地铁集团等6家企业开展内控专项审计。
7.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和市国资委关于企业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相关要求,健全审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按照合理集中、注重质量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选、用、评等管理,做好到期年报所的轮换工作,并就集团及下属企业审计中介机构聘用情况等按时报备。
8.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同时针对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持续用力推进风险处置。
(二)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1.主审所和参审所应当选派具备与被审计企业相关业务资质和经验且近3年无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从业记录的审计人员开展现场审计,加强派出审计人员及其工作实施的管理。主审所和参审所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准则规定,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时,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升内部内控测评、内控审计等报告质量。
2.主审所应当加强与市国资委等相关主体的沟通,出现妨碍审计实施或者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资产损失风险、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重大问题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等委托方报告,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主审所应当做好对参审所相关审计结果的复核和质量控制。
3.参审所应当做好与被审计企业、主审所的沟通,回应主审所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成果。
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关注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在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财务舞弊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要求,在整个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重点关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收入确认、减值计提、数据资源会计处理等易发生错报的领域,加强关注虚构收入、会计操纵、人为调节利润、资金占用、业绩变脸、重大会计差错、大额资金流出、退市风险等问题,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和财务造假行为,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
2.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控股及参股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境外业务、金融业务等事项。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内控测评和财务评价工作中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开展高风险贸易业务风险管控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超出自身财务承受能力或禁止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事项,是否存在过度负债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国有资产信息填报不全导致资产处于失管状态,是否加强对境外业务全流程监管,是否加强对金融企业的投资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核查是否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优化薄弱环节的执行流程,揭示相关风险并对防范风险提出建议措施。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
1.中介机构业务范围的备案
(1)监管企业应于2025年1月15日前上报参审所情况(附件2-1)、参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3)、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附件4-1)、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情况(附件4-2)。
(2)主审所应于202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审所情况(附件2-2)、主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处罚情况(附件5)、近一年各项目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以及2024年度各项目团队注册会计师名单(纳入合约书)(附件6)。
2.审计的方案及合约书
(1)参审所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主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2)主审所应于2025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报送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电子版)及合约书(纸质版)(附件6)。
(3)主审所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审计处户管沟通并上报内控测评工作方案。
3.相关审计工作成果
(1)监管企业
在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企业内控自评报告,在企业服务大厅内控自评模块填写相关自评信息;
在2025年4月15日前,报送上市公司、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重要三级及以下子企业的审计报告(仅电子文档);
在2025年4月15日前报送平台公司专项报告(含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wps、word和pdf文档以及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在2025年5月15日前报送金融企业内控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内控评价报告、内控测评数据。
(2)主审所
在2025年3月31日前报送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专项说明;
在2025年4月15日报送各类审计报告、专项复核报告;
在2025年5月15日前报送企业集团财务评价书和企业集团内控测评报告(含专项报告)、内控测评数据;
按需报送财务评价书各类评价报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相关审计工作结果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二)质量控制要求
1. 开展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价
监管企业应当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并对以前年度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回头看。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将相关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项目主审或签字会计师等列入“进入限制”名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约谈、警示、进入限制等管理措施。
2. 落实重大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责任追究
监管企业应当加大对下属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若发现编制或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情况,应根据《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20〕40号)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主审所审计委托情况表
2-1.参审所情况备案表
2-2.主审所情况备案表
3.主(参)审所审计企业清单
4-1.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4-2.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情况备案表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处罚情况
6.业务约定书格式(2024年度)
(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
联系人:钱清苑 联系方式:2311586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 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