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经研究《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等14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两年;《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五年。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点击下载)
上海市国资委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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