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19

沪国资委评价[2010]114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     电话:23115965

 

 

                          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

质量评价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中介机构质量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技术指标,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动态化的管理手段,对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质量评价责任部门)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托主体开展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对其委托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出资企业对其委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将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五条(质量评价内容) 

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工作的及时性。主要是指中介机构是否按时完成并报送相关报告,有无拖延等情况。

2.工作的规范性。包括聘请的中介机构及主审人员是否与备案一致、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审计意见是否恰当、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准确等内容。

3.工作的完整性。包括审计工作范围的完整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出具报告的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等内容。

4.工作沟通情况。主要是指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主动与委托主体及业务约定书要求的沟通方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等。

5.工作的后续监督。主要是指对于在后续经济责任审计、企业改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事务所的评价进行追溯。

6.其他重要事项。主要是指期初数调整、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委托主体要求的内容等。

7.专业服务小组的经验、技能、团队精神等增值服务的评价。

第六条(质量评价方法)

1.市国资委质量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单户评价两类。

2.单户评价是指某个中介机构承担单个出资企业合并及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的评分结果。采用百分制,主要涉及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和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审计计划、后续追溯调整等方面,并按照年度审计工作重点设置相应权重。

3.综合评价是指在某个中介机构参与市国资委多个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单户评价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提供的该中介机构参与子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各委托主体可以采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并做好沟通协调,加强对其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关注和监督。

5.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中介机构评价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6.评价结果应与中介机构、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听取其意见。

7.评价工作中应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者董事会治理层沟通。

具体评价内容及方法详见附件。

第七条(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分档)

审计质量评分结果分以下几类:85分以上为良好,70-85分之间为合格,60-7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应用)

1.中介机构综合评分结果为良好及合格的,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相关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综合评分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缩短其可连续审计的年限;中介机构综合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再列入市国资委审计入围范围。

2.中介机构单户评分结果为良好、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全额支付审计费用;中介机构单户评分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扣减相应审计费用,并要求中介机构更换主审人员;中介机构单户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按业务约定书扣减相应审计费用,并更换中介机构。

3.上述评价结果将向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通报。

第九条(区县管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十条(解释)  

本规范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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