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01-2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市属一级单位转报市国资委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事项代码:1315

分项名称: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负责经本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负责除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评估管理处负责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审核事项,包括受理、审核、决定、文件制作和送达。

(二)审批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三)法律效力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四)审批对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人。

五、审批条件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予批准条件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明示;

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6.评估依据适当;

7.企业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8.评估过程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9.参与审核的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准予批准条件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明示;

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5.企业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6.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办理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提交评估管理处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

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单位承诺表》;

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填写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

5)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

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

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10)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

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

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

3)备案转报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单位承诺表;

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

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一级/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

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

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10)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

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录2)

2)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录3)

3)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附录6)

4)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转报表(附录7)

5)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单位承诺表(附录8)

6)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附件1)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录4)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录5)

3)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附录6)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转报表(附录7)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单位承诺表(附录8)

6)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附件1)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受理期限均为1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范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重大、特殊项目除外)。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核准时间重新计算。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范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重大、特殊项目除外)。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备案时间重新计算。若备案项目被随机抽查、专家评审会会审,备案时间顺延。

九、审批证件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核准通知书》加盖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核准专用章。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加盖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备案专用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管理处。

办理地址:大沽路100号140A室。

(二)办理时间

每周一~五上午9:3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周一~四下午1:3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管理处(大沽路100号140A室)

(二)电话咨询

021-23111111转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管理处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纪委驻上海市国资委党委纪检组(简称市国资委纪检组)

通讯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23111111转市国资委纪检组

十五、办理流程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向评估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评估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评估管理处予以受理和审核,作出是否审批通过的决定,并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向评估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评估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评估管理处予以受理和审核,作出是否审批通过的决定,并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1)经本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除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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