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01-2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事项代码:0696

分项名称:制定、修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二)审批内容

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三)法律效力

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生效,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草案章程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经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后生效。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不包括委托监管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章程制定的申请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二)出资企业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变化需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公司章程(草案)及修订对照表

原件及复印件

2

纸质/电子

已由市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决策机构)拟定

2

书面请示

原件

1

纸质

盖公章

3

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已取得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证明的书面文件和出资企业董事会(决策机构)决议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需制定公司章程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出资企业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变化需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受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需制定公司章程,办理期限为45个工作日(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时段不计算在内)。

出资企业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变化需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本审批在章程上加盖市国资委公章,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出具出资人书面批准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批复文件。

审批证件名称为:批复。

审批证件内容包括:同意及附件。

审批证件有效期:无有效期。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邮寄。

审批证件送达期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对章程的实施情况主要是法人治理结构和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对照章程的规定展开运作及有关议事规则报备等后续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国资委办公室或政策法规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

邮政编码:200003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二)电话咨询

02123111111-政策法规处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

邮政编码:200003

十四、投诉渠道

(一)信函投诉

(二)电话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需制定公司章程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向法规处提交申请材料,法规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如不受理出具书面说明。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需制定公司章程的申请办理。

(二)出资企业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变化需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向法规处提交申请材料,法规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和审核,口头告知予以受理,如不受理出具书面说明。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

(三)公司章程的审批程序公开

市国资委制定的公司章程主要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完成后,由政策法规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联合审查,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或公司章程审核的重点,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政策法规处会同委相关职能部门就公司章程草案听取相关公司意见;

3.对公司章程草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市国资委专题会议审定。

4.公司章程草案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发文批复。符合市国资委章程指引要求的,经相关处室会签报分管委领导签发后,由市国资委发文批复。

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章程主要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初审,市国资委按照前款第一、二项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3.国有独资公司形成公司章程送审稿后,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国资委提交审核公司章程的请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五份和电子版文档),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符合市国资委章程指引要求的,经相关处室会签报分管委领导签发后,由市国资委发文批复。

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审核:

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市国资委控股或参股的国有公司将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前,由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市国资委初审,并通过法定程序将市国资委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

十六、决定依申请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依申请公开审批结果。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公司章程(草案)及修订对照表

2.书面请示

3.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书面请示公文无签发人。

正确做法:书面请示公文必须有签发人。

2. 常见错误:申请修改章程缺少修订对照表。

正确做法:申请修改章程需提交修订对照表。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书面请示是否需要正式公文?

答:需要正式公文。

2. 问: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需提供已取得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证明的书面文件和出资企业董事会(决策机构)决议。详见办事指南中“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附 录 5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5.《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6.《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7.《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8.《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国有股东建议条款(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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