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整体上市企业)发行
债券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审批
事项代码:1337
三、办理依据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发行债券审批机构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整体上市企业)发行债券审批工作。负责受理、审查、批复、批复送达的业务处室为财务评价处。
(二)审批内容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整体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或超短期融资券、金融债、次级债以及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统称债券)等事项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发行债券批复的出资监管企业,可依据批复向相关机构提出发行债券申请。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整体上市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
(2)经企业内部程序批准
获得企业董事会及类似相关权力机构的批准;
(3)经预估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企业债券发行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预估,确保企业能够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募集资金投入不符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方向;
(2)债券发行后企业资产负债率客观预估出现风险预警红灯;
(3)未纳入企业本年度资金预算。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书面形式报送
申请材料以企业正式书面发文上报市国资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正式收文后进入市国资委内部流转。
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电子形式报送
申请材料以电子形式上报市国资委协同办公平台“公文收发”栏目,委办公室收文后进入市国资委内部流转。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所有扫描件应清晰,与书面材料保持完全一致。
申请材料要求将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企业发行债券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企业正式发文形式,写明发行债券原因、额度、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基本情况,并对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以及对发行债券期间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作出客观预估。 |
2 |
债券发行 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包含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和债券发行申请表(附表) |
3 |
董事会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 |
董事会决议或类似权力机构决议 |
4 |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三)申请文书名称
新办:《关于XXX企业发行XXX债券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企业书面形式上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无时间限制。
(二)办理期限
正式受理后,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名称为:《关于同意/不同意XXX企业发行XXX债券的批复》
审批证件内容包括:同意/不同意相关申请内容、风险防范注意事项、实际发行情况报告要求。
审批证件有效期为:无有效期。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机要送达。
审批证件送达期限:5个工作日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审批机关违法实施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审批机关对申请未予批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解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工作,配合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财务评价处
接收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312室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财务评价处
2、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3楼
(二)电话咨询
(021)2311111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电话投诉
(021)23111111转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资料审查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企业发债申请所有情形。
附 录 1
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 |
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请示(提供示范文本) |
2 |
债券发行申请表 |
3 |
董事会决议 |
4 |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填写《债券发行申请表》,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
正确做法: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2. 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为复印件。
正确做法:申请材料均为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发债后资产负债率达到多少不予批准?
答:发债后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5%,或者财务风险预警资产负债率亮红灯,原则上不予批准。
2. 问:募集资金投入不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发债申请能否获得批准?
答:原则上不予批准。
3. 问:发债未纳入企业本年度资金预算,发债申请能否获得批准?
答:原则上不予批准,但通过企业预算外事项的特殊审批流程的,可视
为纳入本年度资金预算。
附录 5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目录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