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国有股东权益变动审批
代码:1309
三、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第五条:国有企业拟申请核销不实资产,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由出资监管企业根据《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及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申报。属委托监管的,向所属委托监管机构申请,委托监管机构复核后报送市国资委。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国资委审批出资监管单位国有股东权益变动。
(二)审批内容
审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减;
审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实资产核销。
(三)法律效力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书面同意批复进行增减注册资本,办理工商变更及产权变更登记;接到市国资委准予核销不实资产批复的企业核销不实资产,并将核销的相关资产移交资产处置机构。
(四)审批对象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五、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2)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3)有利于完善企业产权结构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中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其他文件按A4纸张规格;
3.申请文件字迹、公章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拟增减注册资本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说明资金来源 |
2 |
拟增减注册资本的内部决策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产权登记表证及公司章程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5 |
其他必要的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不实资产核销:
1、初审阶段: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关于拟核销不实资产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2 |
同意申报的内部决策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3 |
拟申报核销的不实资产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4 |
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5 |
其他必要的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2、市国资委初审同意后转市审计局专项审计;
3、批复核销阶段: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不实资产成因分析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2 |
其他必要的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
2.承诺期限: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
2.承诺期限:不实资产核销为资料齐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审计局专项审计时间另行计算);其他事项为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出具批复。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审批机关进行资料核实。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接受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二)电话咨询
021-23111111转。
(三)网上咨询
https://www.gzw.sh.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信访办接待大厅国资委窗口。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国资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三)电话投诉
021-23111111。
(四)网上投诉
https://www.gzw.sh.gov.cn或http://xfb.sh.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审核环节
1)企业上报股东权益变动请示,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国资委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要求企业补正材料。
3)审核: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国有股东权益变动事项进行审核。
4)批复:不实资产核销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发文核销;其他事项由市国资委作出同意批复。
5)批复送达:市国资委通知企业领取同意批复。
(2)审核方式
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
2.适用情形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减、不实资产核销行为。
十六、决定公开
做出批复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等不予公开情形,依申请公开。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1.拟增减注册资本的请示;
2.拟增减注册资本的内部决策文件;
3.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
4.产权登记表证及公司章程;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不实资产核销:
1.初审阶段:
(1)关于拟核销不实资产的请示;
(2)同意申报的内部决策文件;
(3)拟申报核销的不实资产清单;
(4)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报表;
(5)其他必要的材料。
2.市国资委初审同意后转市审计局专项审计;
3.批复核销阶段:
(1)不实资产成因分析报告;
(2)其他必要的材料
附 录 3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
正确做法:待申请材料目录中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再申请办理。
2.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未加盖集团公章。
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非原件,需加盖集团公章。
附 录 4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
2.问:是否可以先提交请示文件,其他申请材料后补?
答:申请材料不齐全时,有关申请是不予受理的,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正式申请受理。
附 录 5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录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