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5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空转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3〕91号)规定,提出的国有划拨和空转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申请的审批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国有企业划拨和空转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
事项代码:1317。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52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空转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3〕91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国有企业划拨和空转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的办理机构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市国资委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人、拟变更后权利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市规划资源局在市国资委对相关主体合规性审核后,对拟变更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审批内容
申请人、拟变更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拟变更后的权利人等合规性审核。
(三)法律效力
经市国资委和市规划资源局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持审批证件(批文),按照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
(四)审批对象
申请办理划拨和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五、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主体为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2)划拨和空转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即原权利人)应为列入市政府改制重组以及市国资监管机构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计划的国有企业。
(3)划拨和空转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变更后的承接主体(即变更后权利人)应为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
(4)符合市规划资源局对土地利用管理的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情形。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报送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关于办理划拨(空转)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请示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公文报送 |
2 |
划拨(空转)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土地情况申报表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3 |
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承接单位股权结构说明表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4 |
土地划出企业的改制重组、清理调整的相关证明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5 |
土地划入和划出企业(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6 |
土地划入企业档案机读材料(列明出资者情况)复印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7 |
房地产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8 |
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查询信息复印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三)申请文书名称
XX集团关于办理划拨(空转)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自收取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市国资委作出是否受理并提交市规划资源局进行土地处置审核的意见。
(三)办理期限
在市规划资源局出具土地处置意见后,市国资委联合市规划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名称为:关于XX集团划拨(空转)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通知。
审批证件内容包括:通知正文、土地清单表格。
审批证件有效期为:5年。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公文机要。
审批证件送达期限:公文印发后3天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可以要求审批机关就审批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予以说明。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配合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国资委。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506室。
邮政编码:200003。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国资委。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506室。
邮政编码:200003。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405室。
(二)电话咨询
(021)23111111转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1618室。
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23111111转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十五、办理方式
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出资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材料。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对申请变更的划拨和空转土地权利人的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情况以及申请变更的划拨和空转土地情况等进行审查。
(2)审查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以及对划拨和空转土地进行现场调查。
2.适用情形
国有企业划拨和空转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变更。
十六、决定公开
依申请公开。
附 录 1
划拨及空转土地使用权处置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国有企业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申报表
序号 |
土地基本情况 |
地上建筑物基本情况 |
企业税号 |
调整方式 |
变更后房地产权利人 |
备注 |
|||||||||||||||
土地使用权人 |
区域 |
房地坐落 |
(宗)地号 |
宗地(丘)面积(M2) |
土地使用权面积(M2) |
土地用途 |
限制情况 |
权证号 |
物理状态变化情况 |
登记权利人 |
房屋建筑面积(M2) |
权证号 |
房屋类型 |
房屋用途 |
限制情况 |
物理状态变化情况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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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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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 小计: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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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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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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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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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 小计: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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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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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承接单位股权结构说明表
序号 |
承接企业名称 |
企业代码 |
组织形式 |
股东单位及股权比例,合计国有股权达1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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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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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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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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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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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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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附 录 3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正确做法: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办理请求,由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办理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的申请。申请文件应为公文,有签发人和文号,并附相关材料。
2.常见错误:无房地产权证的划拨、空转土地申请办理权利人变更。
正确做法:申请办理划拨和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的划拨、空转土地,应有划拨、空转土地的权属证明。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划拨、空转土地不纳入审批范围。
附 录 4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可否通过申请办理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调整,同步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
答:不可以。房地产权属明晰是办理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的前提条件。申请材料中,必须包括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有效要件。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划拨、空转土地,不纳入审批范围。
2.问: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历经多次改制重组,已经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对在混改前剥离、未纳入企业混改范围的划拨、空转土地,能否申请将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为国有集团公司或其所属企业?
答:可以。根据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改制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于确实无法办理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与土地管理部门沟通明确处置方式。因此,国有企业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对于未纳入混改范围,剥离出来的的划拨、空转土地,应及时申请办理划拨、空转土地权利人变更,变更至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或其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附 录 5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标准)目录
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52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空转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