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企业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事项代码:1311
三、办理依据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一、二、三、四、六、七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全文;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8]6号)全文;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21号)全文。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国资委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办理。
(二)审批内容
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三)法律效力
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四)审批对象
规定范围内申请依法划分产权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国有、集体企业。
五、审批条件
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占用的资产权属不清,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的。
(二)设立或者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三)发生产权转让的。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除特殊情况外,按一般程序办理;占用企业因产权纠纷难以自行清理、界定时,依照特殊程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由上海市国资委形式审查后,当场受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公章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采用产权界定一般程序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企业提交的界定结果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主管单位的产权界定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4 |
当期资产负债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5 |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6 |
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采用产权界定特殊程序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3 |
当期资产负债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4 |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5 |
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八、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的名称为:市国资委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证件的内容包括: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
审批证件有效期为:无有效期。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申请人至市国资委申领、签收。
审批证件送达期限:批复文件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接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二)电话咨询
(021)23111111转。
(三)网上咨询
http://www.gzw.sh.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信访办接待大厅国资委窗口。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国资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三)电话投诉
021-23111111转。
(四)网上投诉
http://www.gzw.sh.gov.cn或http://xfb.sh.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材料,市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划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
2.适用情形
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占用的资产权属不清,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的。
(2)设立或者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3)发生产权转让的。
(4)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决定公开
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其他情形的不予公开。
附 录 1
产权界定的一般程序示意图
产权界定的特殊程序示意图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产权界定的一般程序:
1、申请企业提交的界定结果报告;
2、主管单位的产权界定报告;
3、法人营业执照;
4、当期资产负债表;
5、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6、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产权界定的特殊程序:
1、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
3、当期资产负债表;
4、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5、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附 录 3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如主管单位的产权界定报告。
正确做法:应提交占用企业上报的自行清理和主管单位的产权界定报告。
2、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未加盖集团章。
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非原件,需加盖集团章。
附 录 4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
2. 问:是否可以先提交请示文件,其他申请材料后补?
答:申请材料不齐全时,有关申请是不予受理的,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正式申请受理。
附 录 5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录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8]6号)
4.《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