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企业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事项代码:1311

三、办理依据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一、二、三、四、六、七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全文;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86号)全文;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21号)全文。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国资委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办理。

(二)审批内容

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三)法律效力

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四)审批对象

规定范围内申请依法划分产权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国有、集体企业。

五、审批条件

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占用的资产权属不清,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的。
  
(二)设立或者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三)发生产权转让的。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除特殊情况外,按一般程序办理;占用企业因产权纠纷难以自行清理、界定时,依照特殊程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由上海市国资委形式审查后,当场受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公章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采用产权界定一般程序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企业提交的界定结果报告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2

主管单位的产权界定报告

原件

1

纸质

 

3

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4

当期资产负债表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5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6

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2、采用产权界定特殊程序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

原件

1

纸质

 

2

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3

当期资产负债表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4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5

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八、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的名称为:市国资委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证件的内容包括: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

审批证件有效期为:无有效期。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申请人至市国资委申领、签收。

审批证件送达期限:批复文件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接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二)电话咨询

02123111111转。

(三)网上咨询

http://www.gzw.sh.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信访办接待大厅国资委窗口。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国资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三)电话投诉

021-23111111转。

(四)网上投诉

http://www.gzw.sh.gov.cnhttp://xfb.sh.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材料,市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划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

2.适用情形

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占用的资产权属不清,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的。
 
2)设立或者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3)发生产权转让的。
 
4)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决定公开

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其他情形的不予公开。

 


 

附 录 1

产权界定的一般程序示意图

 

产权界定的特殊程序示意图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产权界定的一般程序:

1、申请企业提交的界定结果报告;

2、主管单位的产权界定报告;

3、法人营业执照;

4、当期资产负债表;

5、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6、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产权界定的特殊程序:

1、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

3、当期资产负债表;

4、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5、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附 录 3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如主管单位的产权界定报告。

正确做法:应提交占用企业上报的自行清理和主管单位的产权界定报告。

2、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未加盖集团章。

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非原件,需加盖集团章。

 

 

 

附 录 4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

2. 问:是否可以先提交请示文件,其他申请材料后补?

答:申请材料不齐全时,有关申请是不予受理的,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正式申请受理。

 

 

附 录 5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录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86号)

4.《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