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

事项代码:0688

三、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章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二条: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作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国资委为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办理机构,办理方式为审批。

(二)审批内容

审批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

(三)法律效力

经市国资委书面批复同意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直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四)审批对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五、审批条件

符合申报的条件: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中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其他文件按A4纸张规格;

3.申请文件字迹、公章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拟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请示

原件

2

纸质

加盖公章

2

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原件

1

纸质

 

3

产权转让方案

原件

1

纸质

 

4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原件

1

纸质

 

5

转让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根据规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原件

1

纸质

 

6

产权转让协议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7

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复印件

1

纸质

均应加盖公章

8

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

 

9

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意见

原件

1

纸质

标的企业有两个以上股东的,需提交其他股东意见

10

其他必要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

2.承诺期限:材料齐全之日起受理。

(二)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无。

2.承诺期限: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名称为:市国资委出具的同意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批复文件。

审批证件内容包括:同意的协议转让事项。

审批证件的有效期为:无有效期。

审批证件送达方式:申请人至市国资委申领、签收。

审批证件的送达期限:自批复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进行资料核实及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接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二)电话咨询

021-23111111转。

(三)网上咨询

http://gzw.sh.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信访办接待大厅国资委窗口。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国资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三)电话投诉

021-23111111

(四)网上投诉

http://gzw.sh.gov.cnhttp://xfb.sh.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申请人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材料,市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和审核,出具同意协议转让的批复,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2.适用情形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十六、决定公开

做出批复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等不予公开情形,依申请公开。


 

附 录 1

审批情形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录 2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拟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请示;

2.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3.产权转让方案;

4.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5.转让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根据规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6.产权转让协议;

7.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

8.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9.标的企业为两个以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标的企业其他存续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意见;

10.其他必要的材料。

 

 

 

 

 

附 录 3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如未签署产权转让协议等。

正确做法:待申请材料目录中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再申请办理。

2.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未加盖集团公章。

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非原件,需加盖集团公章。

 

 

 

附 录 4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

2.问:是否可以先提交请示文件,其他申请材料后补?

答:申请材料不齐全时,有关申请是不予受理的,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正式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