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开展本市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

发布日期:2024-03-18 信息来源:

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国资监管实际情况,市国资委向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落实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20〕343号,以下简称“通知”)。

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背景下,通知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记管理范围,有利于各单位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相关国有权益规模和分布情况,对当前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健全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各单位应按产权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登记填报和管理岗位,着重加强登记报送、档案管理、数据汇总分析等环节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做好登记工作。做好初始化登记及后续常态化登记。各单位应于202011月30日前完成初始化登记,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后续登记,今后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登记汇总表。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可通过制定管理细则等进一步落实对其委托监管企业、区属监管企业的登记报送管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