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企业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4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我委与市市场监管局(原“市工商局”)于2018年制订了《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以下简称:“原《通知》”)。经过多年的实践,为进一步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简化优化企业注册登记流程,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协商一致,我们对原《通知》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企业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原《通知》实行以来,产权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联动工作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在加强国资监管、理清国资台账、摸清国资家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此期间,也出现了法律法规的新增、规范称呼的变更、产权登记凭证电子化水平的提高等新情况。因此,有必要适时对原《通知》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联动监管场景,优化联动监管做法。

二、主要内容

《通知》沿用了原有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包括联动监管的意义、监管对象和情形、监管程序、工作要求等四方面八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联动监管的意义。

第二条明确了联动监管的对象,是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确定。以及本市国资监管机构与市场监管局在市级层面建立和优化联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联动监管的情形、以及联动监管的程序。对有产权登记电子表证的、可以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联动监管方式予以完善明确。

第六条明确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区属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应根据通知要求优化机制、加强管理等要求。

第七条明确集体资产联动监管参照实施,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联动监管待有相关规定明确后实施。

第八条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相关稿件:
  • 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企业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