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24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为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场所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推动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根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市国资委起草形成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审慎批设交易场所,制定本地区监管制度。2019年1月30日,市政府发布8号文,明确市国资委为本市产权交易场所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以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本行业交易场所管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加强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为适应国家和本市对产权交易场所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实施办法》,旨在系统全面地对本市产权交易场所经营管理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办事流程,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场所行为,推动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起草原则

根据8号文要求,结合本市产权交易场所特点,《实施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本市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产权交易场所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健康有序。

坚持切合实际。充分考虑本市产权交易场所发展实际,沿用经纪机构等产权交易场所的特殊安排并提出管理要求,推动产权交易场所充分发挥服务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功能。

坚持协同监管。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的统筹领导下,切实承担我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同时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工作会议机制,引入相关各方共商共建。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对产权、产权交易活动、产权交易场所、产权交易场所经纪机构等进行释义;以及在明确市国资委和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机制职责定位的基础上,增加产权交易市场工作会议机制,负责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设立、变更和终止。对产权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明确工作要求和办事流程。

(三)经营规范沿用8号文提出的普适性规定,对产权交易场所的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交易规则、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同时,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一是产权交易场所的服务内容,包括提供产权交易基础设施、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开展产权交易纠纷协调和其他与产权交易活动相关的配套服务等;二是产权交易场所经纪机构的委托原则和管理职责,交易主体可自主选择是否委托经纪机构代理,经纪机构根据服务内容直接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以及产权交易场所负责制定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并做好准入和退出管理;三是要求产权交易场所建立多元化产权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主体提供纠纷调解服务。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产权交易场所的监管要求、违规处理等事项。

(五)附则明确了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分享: